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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依法防控疫情疫情检验法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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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

对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首先适用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卫生检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编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方案》等有关应急的法律。 此外,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关联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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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和医疗防控机关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中采取的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3条第2款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或社会安全事等突发事件发生或预定发生。 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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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如何被依法纳入传染病的防治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疗法将预防的传染病范围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一种新型传染病,因此传染病防治疗法没有将其纳入防治传染病范围。 但是,第3条第5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增加、减少或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种,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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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疗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从此,对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事业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疗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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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应急状态下各级政府的防治手段是它们

1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开始突发公共卫生事ⅱ级应急反应,表示有关政府依法确认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这为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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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开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应对后,根据传染病防治疗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规定,政府和医疗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关系预防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疗法第42条的规定,有关政府可以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采取有关措施:1.限制或停止市场、电影院演出或其他人聚集的活动。 2 .决定停止、停业、停课3 .关闭或归档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4 .控制或杀死感染疫病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 .关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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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还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的一部分或全部为疫区。 国务院可以决定和发表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也可以对进出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封锁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封锁疫区中断干线交通、封锁边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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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疗法第42条的规定,除政府部门外,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有权,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对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明确。 2 .对疑似患者在确诊前在指定地点单独进行隔离治疗。 3 .对医疗机构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采取医学注意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必须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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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措施。 因此传染病防治疗法规定的对比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都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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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战中的义务和权利

防治感染肺炎的新型冠状病毒不仅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所有的公民都有参加和合作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疗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内所有单位和个体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关于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样、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忠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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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疑似传染病患者遵循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 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限未届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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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疗法第16条第2款还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容易扩散该传染病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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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机关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机构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不应该停止执行有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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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和防治的消息应该公开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中,关于疫情和防治的新闻公开极为重要。

传染病防治疗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都明确确立了《传染病疫情新闻发布制度》。 通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全国传染病疫情的消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消息。 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的消息,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的消息。 发表传染病疫情的消息,必须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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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虚假报告、延期传染病疫情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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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战对我国现行法律和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

法律不是圣人制定的,任何立法在实践中都是完整的。 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对我们现在的应急法和理论进行了一次检查。 事实表明,我国现行的应急法律和体制总体有效,但暴露了一点问题,值得我们正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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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现行法律没有科学地设定传染病分类和措施的对应关系。 传染病防治疗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相应地设置了防治措施,但特别是规定对比甲类传染病的措施不适用于乙类和丙类。 这是这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一方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另一方面宣布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种不得已的变通是为了暂时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建议制定传染病防治疗法,修正传染病分类与措施的对应关系,扩大某种预防、控制措施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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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现行法律对政府部门如何确认和发表紧急状态的程序和形式规定不够充分。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县级以上的政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进行了分工,但在关键时刻通过了什么程序,没有以什么形式(例如“决定”、“告知”和其他形式)规定社会发表,因此在政府持续发表的各种文件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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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现行法律如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部门发布疫情新闻规定还不具体。 传染病防治疗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都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新闻发布制度,传染病发生、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消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2 .明确“传染病爆发、流行”后,必须在几天内发布疫情吗? 3 .如何掌握疫情发布的频率? 一天发表一次还是每周发表一次? 4 .在什么样的职业生涯中发表? 是公报、政府新闻还是官网? 由于这些问题尚未确定,可能为地方政府的虚假申报、延报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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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辅助立法必须修改。 已经有专家建议,必须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食用。 我国已经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野生动物的禁止和限制没有直接规定,明显不足。 随着相关法律的修改,及时填补上述差距变得越来越必要。 (作者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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