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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疫情防控从业不能简单粗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本篇文章1533字,读完约4分钟

王朝阳

防疫事业要以控制疫情和保障公共卫生为目的,严格遵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角度。

紧急管理时期与常态下的管理不同,需要集中、扩大政府的公权力,削减公民的私权,维持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权力的扩大也可能导致公共权力的行使过剩或任意。 这一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突发事件的报告、报道披露、紧急应对程序的开始、实施和结束的法定机构和法律程序,因此规定了突发事件不同等级和不同强度和范围的应对措施,严格限定了公权的行使在法律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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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规定了紧急应对措施的目的“为了比较有效地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为这个政府机关在开始或发表紧急应对时,为了公心,必须为了达到上述法定目的而作出决定。 公共卫生高于一切,每个人都不能从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出发,失去轻心,疏于防范,做出过激的反应,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感染者的居住地和活动范围确实是个人新闻,不能随便公布。 但是如果发生疫情,这些消息可以在去除可能造成损害的部分后,在特定范围内发表。 这个发表必须警告相关人员,达到预防疫情的目的,不是出于对感染者的愤怒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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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律之上。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特定传染病性质、传播途径、比较有效的药物科学基础上选择法律规定的各种手段。 如果无视流行病学调查和科学的分解,采取的控制措施就等于无放矢。 法律必须与科学密切结合。 如果在不知道特定传染病法则的情况下简单地应用法定的控制措施,就不能得到比较有效地控制疫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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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在传染病发生时可以使用隔离手段。 但是,在这次的疫情中,应该集中隔离所有从感染区域归城的人吗? 这是在流行病学的基础上,不区分科学分解,区别是否是隔离所有归城者的必要性,还是来自感染区域的所有人,区别是否有隔离感染区域的症状,进而隔离疑似患者的必要性。 如果不区分归城者而大规模集中隔离,感染者有可能因集中隔离而没有交叉感染,因此需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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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的事要依法处理。 应急反应的措施都具有与一般方法不同的强制性。 强制措施是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必要手段。 但是,强制应急措施并不是越严格越好,除了基于科学基础之外,还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决定的应对措施,即法律行政决策框架内实现

普法:疫情防控从业不能简单粗暴

有些地区的防疫事业出现了简单粗暴的“一律”现象,如强制关门、挖沟、散布患者隐私、任意隔离病毒以外的携带者等无法律依据的方法,比较有效地预防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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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首先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限。 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法律限制,不能受行政法规等下级法规和规则的限制。 无差别地隔离来自某个地区的所有人,将成为对病毒以外携带者自由权的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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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必须严格定义强制措施的性质、强度、对象、持续时间等,不能随便增强、增加、延长。 强制措施必须以能比较有效地阻断病毒传播为界限。

其三,必须贯彻行政法规定的法治大致,即合法性大致、合理性大致、人权大致、正当程序大致、比例大致、效率大致等大致。 例如,比例大致要求应该采取的措施的强度适当,它可以得到比可预见的损失更大的好处。 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措施时,必须尽量降低损害的程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必须符合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 有几种措施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必须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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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服从上述要求和大体,才能在逐一发挥应急措施强制性的同时,比较有效地保障民权,取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佳效果。 (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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