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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闯红灯该不该与信用挂钩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本篇文章4621字,读完约12分钟

核心提示:党中央、国务院为了确立健全的社会征信体系要求,赞扬诚信,发表惩戒失信,在很多地方都推出了交通信用管理机制。 最近,“南京市将个人每年闯红灯5次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文件”的信息成为话题。 无视红灯能联系到个人信用吗? 交通行业的信用建设应该遵循什么大体? 如何合理采用信用惩戒? 这次的“语音版”特别邀请相关学者、管理者和市民一起讨论,敬请关注。

普法:闯红灯该不该与信用挂钩


◇学者的声音

创新社会治理依法合作

□馀凌云郑琳

据媒体报道,从7月8日开始,南京处罚正式拍摄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非机动车、行人每年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以上的情况,认定为通常的失信行为,个人信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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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红灯能联系到个人信用吗? 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 赞同者认为,比起批判小额罚款和教育的方法,信用惩戒更有抑制效果,可以对违法当事人起到警告和制约的作用。 反对者认为信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滥用信用惩戒的方法对公民的生活、事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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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是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但需要依法合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多方面强调了诚实、公共说服力和信用建设的重要性。 社会信用系统具备的许多特征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选择。 目前,个人信用已经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在贷款购买、飞机高铁、就业、理财保险中,如果被认定为失信者,将对生活、事业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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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建设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信用惩戒的方法,管理无视红灯的顽固疾病,确实是值得提倡的方法。 但是,要实现信用处罚闯红灯,必须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为了加强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交通法治行业必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以适应信用惩戒处分的需要。 动不动就减少用规范文件的方法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另一方面,信用惩戒的采用需要以人为中心慎重进行,根据严格的法定,观察关联性、时间长度、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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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红灯问题需要很多参与,需要形成合作。 警察执法时必须依法采用信用惩戒手段,遵守相当于处罚的大体。 交通部门需要合理设置交通信号,根据客观因素排除公民交通违法的行为。 违法公民失信期限届满或者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公共信用中心应当立即进行信用修复。 另外,同样不能忽视高额罚款,或者要求违法当事人协助维持交通秩序等方法起到的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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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文化,社会组织、市民的共同参加也是必要的。 管理红灯难题不是警察一家的责任,而是各方面、多主体、多手段并行,保证社会管理的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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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责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共同治疗共享的社会管理新结构,需要实现创新管理、依法管理与合作管理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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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课程的学生)


交通行业信用建设必须合法适度

□孙向齐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计划纲要( -年)中列举的重要复印件之一,关系到社会安全和公共福利。 我国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现象非常明显,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是天文学数字。 建立完整的交通运输行业可靠性体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和改善交通秩序、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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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关系由社会的诚信维持。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诚信的副本和意义也在改变。 从以前传达的意义上来说,诚信是私法行业独特的概念,只用于维持特定主体之间的合同。 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可以涵盖包括法律、公序良俗在内的各种社会共同规则。 这些社会规则代表着整个社会的好处,是大家共同的合同,违反了这个合同,当然构成了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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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表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在交通安全行业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文件的目标。 这是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建设优良信用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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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成建立和完善个人交通信用系统,但也难免担心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过程中的个别问题。 就像有人说“征信是筐,什么都放”一样,这反映了现在的征信系统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某种过度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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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系统的建设很重要,但不是万能的。 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必须多次合法适度地防止个人合法权利的剥夺和侵犯。

目前中国个人新闻的收集、输入、提供、采用等全国性规范还不健全,各地、各行业标准也不统一,但两条线摸不到:一条不能越权,二条不能侵犯权利。 征信涵盖了社会的所有行业,但对一个政府机构来说,征信系统的建立和运用仍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 在新闻收集和采用过程中,注意保护个人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充分保障新闻主体查询、申辩、救济、修复的机会,合理设置不良新闻保存的期限,不得侵犯失信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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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必须适度。 对失信行为者的惩戒措施的范围和限度必须适应失信行为的性质、程度,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被失信者的污点记录到处妨碍,一步也走不出来,其结果可能相反。 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应该与对守信者的奖励措施相结合,不能只靠处罚不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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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需要注意惩戒措施和失信行为性质之间的关联性。 个人在某个行业的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也应该只适用于与该失信行为相关的行业,不能通过实施共同惩戒与当事人人为实施的无因果关系的行为之间建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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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支持将违反交通的失信行为与贷款、住宅中介机构的建设者、小型项目管理者、不动产鉴定师等的执行登记、年审挂钩。 因为违反交通行为代表个人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行业的不良记录,将惩戒措施扩展到其他行业的方法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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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管理者的声音

信用惩戒程度需要仔细考虑

□梁宇新

交通违法不治之症在我国现阶段一直存在,同时对这种违法行为,有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各方目前还没有找到根治性的处理方法。 另一方面,因为立法缺乏违法行为的规范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另一方面,管理部门没有成为一根绳子,各部门分别是政治,没有真正形成管理的社会化。 交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重要副本,社会化管理也是必要的。 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各界一定能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拧成绳子,形成管理力,实施比较有效的管理。 因此,处理违反交通的顽固疾病不能只有公安警察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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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法治权威,公安警察部门一般希望加强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且尽量在立法中确定一些新的管理要求,但由于立法周期的限制,新的问题层出不穷,执法依据不自然 在相关法律和地方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往往管理充裕,力量不足,但信用管理相对灵活,对行为人的约束力也很强,因此更多的地方希望利用信用惩戒作为更有效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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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宁市为例,年实施的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10种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的管理,但关于具体的信用记录的使用方法、信用的相关处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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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对电动自行车和行人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对于大量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倾向于更有意识地宣传,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提高市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来处理问题。 从2010年开始,南宁市一边使用“学习促进管”的方法,一边将很多警力投入路面。 另一方面,路面设有100个安全教育点,对路面发现的违反电动自行车交通行为不罚款,在所有当地进行宣传教育,通知违法行为者如何在交叉路口和道路上通行是正确的。 年,南宁市路面上的交通秩序发生了大幅度变化,违法行为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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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行为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我认为适合包括采用信用惩戒在内的严格执法和管理。 也就是说,信用管理在少数人违法的情况下采用应该更有效。 如果很多人是违法的,管理部门必须考虑制定的规则是否现实,是否符合当时的交通规则和通行诉求。 所以,我们南宁只是把一些重要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的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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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信用惩戒面临的不明确性比较大,到底在什么情况下被纳入通常的失信行为和严重的失信行为,在国家层面还没有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基本上各地都在摸索,行为者多次违法,其违法的情况是 因此,关于惩戒的程度,需要慎重考虑。 对于轻微的违反交通行为,即使次数相对较多,也建议将其简单地改变为通常的失信行为或重大的失信行为,不要进行惩戒处分。 否则,可能会对行为者产生巨大影响。 交通行业应该实施信用惩戒,比较社会公共安全、公民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巨大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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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广西南宁警察支队原秩序科科长,复印采访整理:本报记者林楠特)


◇市民的声音

惩罚只是手段

□李勤馀

最近出台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城市不仅仅是南京。 上海有关部门已经宣布将非汽车、行人重大交通违法新闻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笔者在上海开车旅行时,要振作十二分的精神。 因为行人大幅度摇晃着走在道路中间,所以除了汽车以外的人无人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样的驾驶体验真的不是很棒。 为了使交通更顺畅,为了保障人身安全,提高管理能力,决定维修细则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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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是汽车司机还是行人,都支持相关规定和细则的发表。 现在,为了培养各方面良好的移动习性,必须有法律,有法律就必须有根据。 只要把推进教育和严格的执法结合起来,一些恶习就有可能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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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个人信用文件上填写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方法,至少应该观察两点:一是具体的例子需要具体分解,什么样的状况应该填写在个人信用文件上,需要更科学的论证,以防止误伤。 二是征信系统的运用不应该泛化。 与无视红灯等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应该限于交通行业。 否则,不仅不利于城市交通的整顿,还可能导致个人新闻记录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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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只是手段,教育和诱惑才是最终目标。 各地积极探索管理汽车和行人以外交通违法行为的方法,值得称赞。 但我希望步伐更平稳,措施更科学。 实践真意,市民也能更有耐心,给予执法机关宽容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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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上海媒体人)


不文明的移动系统失信

□江逸来

站在南京市民的立场上,我非常支持对交通违法行为征收这种处罚措施。 现在南京市的汽车和非汽车数量一直在增加,道路交通也比以前拥挤得多。 遵守和执行交通规则很重要。 对驾驶汽车的市民来说,法律已经制定了安全行驶规范,但行人和非汽车受到的制约显然相当小。 我相信开车的朋友能体会到自己普通行走的人和电动车是如何感到惊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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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布的新规定关系到个人信用,可以促使市民在一定程度上安全行驶。 有些人可能认为只是无视红灯,没有征信那么严重。 但是,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文明出行,本身就是失信行为,给自己带来危险,同时有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 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因违反交通而征信。 我相信随着实施细则的执行,更多的公民养成了解法律的习惯,共同维护和维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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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南京律师)


相关链接

其他城市的一点方法:

深圳:行人闯红灯等行为被记录下来,定期推送给前海征信、蚂蚁金服等信用机构。 有了这些记录,行人在费用、贷款等方面就会受到限制。

上海:对多次违法拒绝解决的当事人,将非汽车、行人多次严重的交通违法新闻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南宁: 3次以上逾期未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汽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残疾人汽车轮椅车的道路行驶没有悬挂牌照,或者故意隐瞒或污损车牌等10种情况为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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