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怎么破解“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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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桂灵
最近,57岁尘肺病患者的老石受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24.7万元工伤待遇,此时他被鉴定为尘肺病已经两年多了,他能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幸运的。 据《劳动者日报》报道,2011年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法律的采用和力量存在争议、社保办理机构认为索赔困难等原因,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时劳动者变得困难。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正式入法是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被认为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但是,在一点点的地方和业界,这个条款遇到了申请晚、落地晚的困境,成为了“睡美人条款”。 平均“时间45年”的缓慢节奏,不仅消除了工伤员工“提前”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且“亮点”实行“难点”,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救济功能与预期相差甚远。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使用者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必须由使用者偿还。 使用者不偿还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索赔。 》该条款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也是强制使用者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强制使用者依法支付工伤保险费。
分解“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难的原因,有劳动者了解率低、职能部门担任职务不积极等因素。 另外,也有申请手续多、繁杂、缺乏实施细则、支付后索赔困难等制度的短板。 例如,调查数据显示,9成的工伤工人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一无所知。 在一些地区申请先行支付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等多种手续。 用人单位不要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如果工伤保险基金预付待遇,可能会威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为了消除“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落后困境,需要提高该保险救济制度的推动力,消除对职能部门制度执行的担忧和担忧,进而从完整的制度设计立法层面,堵住漏洞,补充短板,通过堵塞点,手续 具体的事业是降低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维权价格,进一步确定使用者拒绝支付的举证责任,确定先行支付规定的措施和力量范围,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和执行方法等。
因此,特别是必须加快建立行动比较有效的求偿、追责机制。 鉴于未保险公司未规范或没有足够的补偿财力,需要比较完整的应对措施和索赔方法。 另外,为了达成逃避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不排除恶意囊括工伤赔偿纠纷的所有法律程序,达到拖累工人的目的。
对预付后拒绝偿还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可以参照“工资不足入刑”的条款严惩。 为了不恶意注销或转移财产,可以将法定代表人等管理者的个人财产纳入索赔范围。 只要顺利救济保险,为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工伤先行支付”就很难落地,可以很好地处理和根据事实执行维护这个员工权益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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