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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受职业病困扰的劳动者不该被法律拒之门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7阅读:

本篇文章1052字,读完约3分钟

刘婷婷

患有尘肺病的老人多年来经常被拒绝申请工伤,但现在正在等待司法的大力援助。

据报道,74岁的易成勋年轻时在当地煤矿挖了11年零2个月的煤。 年2月,易成勋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三期”。 从年3月开始,易成勋向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荣昌人社局认为易成勋申请的用人单位股份制改革后,主体消失,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之后,易成勋与荣昌人社局提起了很多诉讼,今年5月,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建议易成勋向该院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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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法律上说,员工在事故中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必须接受医疗急救和经济补偿,但具体而言,在现实中,工人申请工伤认定并不容易。 从近年来的报道来看,以各种“奇怪”理由拒绝申请的事例不少。 易成勋有在当地长田坎煤矿工作多年的经验,被诊断为尘肺病,尽管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充分,但他说“主体消失了”,没想到堵住了工人维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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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使用者个别合并、转让时,继承人必须承担原使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原使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时,继承人必须向当地办理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的变更登记”“使用者” 在此事件中,长田坎煤矿进行了股份制改革,之后发生了企业名称变更,继承公司依法“应该承担原使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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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法院在当事人寻求无力感时,提供了8万元的司法救济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事业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比较有效赔偿的当事人”、“不重复辅助救济措施,可以应对生活面临的紧迫困难。 一般来说,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也包括受到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等,但该意见中还保留了“人民法院根据现实状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的“兜风”条款,申请司法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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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易成勋的现实来看,确实是一群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他是农转城人员,没有享受过住房配置,还住在农村,配偶没有经济来源,生活的第一来源是每月1500元左右的养老保险,除了治疗尘肺病所需的巨大医疗费,不能负担正常的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向遇到紧迫困难的申请人提供司法救济金可以说是“雪中送炭”,有助于当事人接受救济,消除燃眉之急。 这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本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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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提供司法救济金并不是达成了“交易”。 被职业病困扰的工人,不应该被法律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他说“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职能部门也继承了法治精神,不作出越来越多的善意解放、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更有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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