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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落实工作限制把“大灰狼”挡在校园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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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立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性侵犯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性侵犯违法犯罪新闻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前几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行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准入查询性犯罪新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中小学、幼儿园新招募教职员之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给予申请人教师资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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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犯罪具有再犯率高、熟人犯罪比例高等优点。 在目前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件数持续上升的背景下,三部门根据迄今为止的一点地方创新实践发表《意见》,建立新闻共享机制,实施工作限制制度,组织预防性入侵违法犯罪“保护网”,进行强烈的对比性、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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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有新的含义和亮点。 如果焦点正确,则将咨询新闻限定为狭义的性侵犯行为: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而被定罪的人和因上述犯罪而决定不被检察院起诉的人。 另一个是因猥亵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聚焦精度而不贪婪,取得了细致的实效,传播了追求真正实用性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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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意见》借报道化,确定公安部建立被性侵犯的违法犯罪分子新闻库,教育部和公安部部门之间采用新闻平台对接方法,通过数据交换和核对进行查询。 依赖新闻化的能量,可以更有效地提高查询质量的效果。 另外,“意见”在查询范围内追求“应该调查尽”。 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新招募教职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赋予申请人教师资格进行“事前查询”,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对教职员进行性暴力犯罪新闻的筛选”,提高阶段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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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规则是只有有了制度“牙齿”,才能确保现金化。 《意见》设立“执行和责任”专门章,应查询但没有查询或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消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在采用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 很明显,这种现实责任有助于使入职查询制度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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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查询不应该停留在校园内。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黄绮表示:“对参与性侵犯的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严格的劳动限制制度。 对性侵犯相关的违法犯罪分子,在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职业中实行终身限制”。 我希望《意见》实施后,积累经验,尽快在更大的范围内宣传入职查询制度。 除了学校和训练机构,还以负责未成年人监护、训练、护理、医疗等的机构,例如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为对象,同样实施入职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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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性侵犯的违法犯罪,无论如何重视也不为过。 据介绍,韩国实施了“电子监督制度”,禁止为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刑满者佩戴“脚环”,将强奸犯纳入儿童保护区域。 参考韩国的方法,中国相关部门探索“接触隔离”制度,明确未成年人不允许禁止性侵犯的刑满释放者,不得进入中小学、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地方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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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性侵犯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性侵犯违法犯罪新闻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希望检察、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各部门的职务,尽到各自的责任,把《意见》落到实处。 其他机构部门与社会合作,综合实施政策,积极探索新方法,开辟新途径,实施最缜密、最严格、最有效的预防性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网”,孩子们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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