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直播查酒驾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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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敏
最近,一家电视台和当地执法机构通过短篇视频平台进行了调查夜间交通违规行为的现场直播。 在此期间,虽然提出了怀疑酒后驾驶的司机可以合作进行检查,但是不接受直播拍摄。
近年来,“直播执法”人气很高,不仅实现了政务新闻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还能拉近执法人员和大众的距离。 但是,一些网民担心自己的隐私会受到侵害,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迅速发展和丰富,公民隐私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 因此,民法典将隐私定为公民的独立人格权,分别列举了“隐私和个人新闻保护”一章,因此隐私与个人新闻保护密切相关,保护隐私免受未知的网络暴力风险是很重要的
电视台和执法机构想通过现场直播的方法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其初衷是肯定的。 但是,对涉嫌酒后驾驶的司机来说,有不能在直播中说的权利,也表明了个人隐私的重视和保护。 司机是嫌疑犯,没有证实正式的酒后驾驶,但直播的话可能不是酒后驾驶,但被网友们当做酒后驾驶来对待,有可能带来不良影响。 对电视台和执法机构来说,完全不能控制其方向和结果,如果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电视台和执法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解决类似情况时,应该更加谨慎。 另外,在教育警告的目的中直播也不是必不可少的,可以使用事后发布视频、在当事人脸上镶嵌图像的方法,避免伤害隐私。
举着正义和正确旗帜的侵权可能容易得到网民的支持,但我们应该尊重涉酒司机不能直播的权利。 因为新闻发布这么快,影响这么广,我们很可能不情愿地遇到和涉酒司机一样的事情。 尊重和维持与酒后驾驶有关的司机权利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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