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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遏制“二选一”还需再努力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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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这几年,到了“618”“双11”和店庆日前后,EC平台的“二选一”问题变得明显起来。 到目前为止,抑制“二选一”的相关法规很多,但效果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普法:遏制“二选一”还需再努力

必须承认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决不是一蹴而就的。 近年来,关于“二选一”的讨论很多,关于“二选一”的立法也不少。 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还有很多法规、规则、很多“方法”、“通知”等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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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没有直接提及“二选一”,但很多条款与此密切相关。 例如,在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当电子商务运营商因其技术特征、顾客数量、相关领域的控制能力及其他运营商对该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交易依赖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去年修订的《不正当竞争法》也在第12条中将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行为正式纳入了监督范围。 本条文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客户的选择或其他方法,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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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6月发表的题为“电子商务中的“二选一”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课题报告,应该限制“二选一”行为已经在行政执法、司法、学术界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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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法规和协议,以及由此引起的行业内变化正在进步。 但是,不能说今后“二选一”会完全消失。 或者,不能说共识的背后没有溢出“二选一”的暗流。

普法:遏制“二选一”还需再努力

从相关立法来看,有进一步明确各自适用范围的现实需要。 “电子商务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三个法律的适用对象确实有各自的调整范围。 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研究机构的报告,对于情节轻微的“二选一”,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 需要加重处罚相关主体时,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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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的修改提高了日程。 今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表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征求社会公开意见。 要修改《反垄断法》,除了在《反垄断法》内实现逻辑自我接触,完成从立法、执法、司法到遵守法律的闭环外,还要注意与相关法律无缝相连,实现市场监督法整体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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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在立法层面,“二选一”的禁止规定被收紧,反复再次确认,但责任机构有空白地带。 一般来说,现行法律法规的要点是“不能这样做”(禁止条款),但“这样做怎么办”(惩戒条款)中有很多欠缺。 另外,现行法上的许多或抽象或概括的表现,例如“市场支配地位”、“相对特征地位”等,必须等待修法、司法解释、实施方法等的进一步细分。

普法:遏制“二选一”还需再努力

总之,抑制“二选一”,立法进步,共识增加,市场变化。 为了防止“二选一”的再现,立法、执法、司法必须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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