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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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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布衣

前几天,很多广东佛山顺德町的WeChat的力矩上,传来了一个婆婆的脖子挂在超市门口公开的照片。 照片中,老太太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手写卡片,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 超市负责人说,民警来到现场向老太太口头教育,但家人拒绝罚款,她不得不采取这个下策。 据她说,挂牌的这种行为得到家人和老人的同意,目的是为了警告其他小偷,不要来这家店。 ( 9月7日《中国青年报》)

普法:“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在某个法治社会,类似的事情频繁发生,而且不止一次“批判”,还能给我们一点现实的启示。 小偷确实很可恶,恨得“咬牙切齿”,但肯定不是滥用私刑的理由。

普法:“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除了法律,没有人有权剥夺其他身体的任何权利。 在“小偷游行”的事件中,据说得到了超市负责人的家人和老人的同意,这样的方法依然不正宗。 因为“本人同意”不是践踏小偷尊严的前提条件。 相反,这种“演示”也有违法的嫌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用暴力或者其他做法公开侮辱别人,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下剥夺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利。 ”“公布”的方法可以理解为“用其他做法公然侮辱别人”,很明显,情节严重的话有可能违反“刑法”。

普法:“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而且,这种对“羞耻刑”的畸形痴迷,可能还有其他负面影响。 比如杭州某超市的女性小偷自杀事件,即17岁少女超市行窃后,员工对她施暴,强制在街上游荡公开,给女孩心理增加负担,服毒自杀。 这样的风险也应该避免。 因为小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道德上也应该受到批评,但罪恶一定不会导致死亡。 从这样的立场出发,要惩罚坏人,最好的方法还是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应该遵循法律的基础,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否则结果可能沉重到无法忍受现实。

普法:“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服从纪律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惩罚小偷也应该遵循法律的基本基础,这应该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仰。 我们也希望类似的闹剧不要再出现了。 毕竟,我们是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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