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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竞业限制的“紧箍”不能张冠李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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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据最近的劳动者日报报道,许多公司与员工签订了限制竞争业协议,本来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层利用特别地位损害企业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普通劳动者可能会成为另谋高路的老虎 前几天,江苏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用人单位与包括清洁卫生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签订劳动方式合同的案件。 复印件里包含了竞争业限制条款。 由于任意扩大了竞争限制规则的工人范围,该条款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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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业限制是法律规则,目的是保护使用者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限制的对象多为掌握商业秘密、相关技术或受保护新闻的高级管理者、技术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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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现实中,清洁卫生士也受到竞争限制的“限制”,竞争限制条款的“手”太长了。 近年来,在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的劳动争议事件中,厨师、教师、美容整形工人等一般劳动者被竞争业限制条款束缚手脚,引起纠纷的情况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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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关于竞争业限制的内容是,劳动者在与原使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在一定范围、地区、期限内工作于相关职业,生产经营相同的产品,从事相关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90条及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劳动者的就业限制或禁止义务。 清洁卫生员、厨师、教师、通常的行政管理者等都是普通劳动者,不是掌握商业秘密和重要技术的人,也没有专业的保密义务,他们的离职和再就业不侵犯原使用者的商业利益。 把这些普通劳动者纳入竞争限制规则的制约下,是随意扩大竞争限制的主体范围,是滥用竞争限制条款,也是“挖坑”“绊倒”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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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使用者变成这样,一是图省的事,因为所有的劳动者都采用了统一的样式合同,把应该适用于上级管理层或者技术人员的条款硬适用于普通劳动者。 二是有私心,为了稳定员工队伍,防止工人跳槽、流动,或者为了过度保护本公司的一般商业新闻,故意在竞争限制条款中设置跳槽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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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滥用了竞争业的限制条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许多类似纠纷案件中,法院判断使用者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支持普通劳动者的需求,这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明确的司法信号。 工人的正常流动必须得到尊重,在某些立场上也是就业活动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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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使用者必须强化自律意识、法律意识,阅读竞业限制规则的内涵,遵守其法律边界,慎重合理地使用。 另一方面,劳动者必须增强维权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时,必须有很多心思,仔细阅读相关复印件。 这种表现应该选择问题,应该指出,在使用者强烈推行竞争业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必须合理地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维权。 另外,劳动监察、司法部门及仲裁机构需要加强普法的普及,诱惑使用者规范采用竞争业限制条款,明确使用者滥用竞争业限制条款的违法属性,为劳动者遵守就业权益的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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