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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补正裁定改判是错上加错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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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梓佩

最近,由于“反转式”修正裁定,山东青岛黄岛区法院陷入了舆论争论。 黄岛区法院8月16日晚宣布,判决是判决错误,不是笔误。 事务员的修正裁定显然是不当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法院承诺认真追究有关各方的责任。

普法:用补正裁定改判是错上加错

一目了然,通报提到很多“错误”。 整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这个事件的背后确实有很多问题。

7月21日,黄岛区法院就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主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审判依据等复印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即使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原告和被告的胜诉,这个矛盾的判决书也一定有错误。 8月10日,黄岛区法院作出了修正裁定,认定原来的判决是错误的,驳回了原告。

普法:用补正裁定改判是错上加错

如果法院判决结果有错误,一定要纠正是好事,问题是黄岛区法院用裁决的错误纠正方法实际上加以错误。

民事诉讼法规定,修正裁定被修正是“判决书的错误”。 最高院在适用民诉法的几个意见中确定民诉法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错误制作、错误计算、诉讼费的遗漏、错误计算、其他笔误”。 一般来说,修正裁定中修正的错字是地名、人名的错字、写错的数字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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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反转式”修正裁定引起争议。 写错一两个字是写错了,是写错了整个段落还是写错了? 错误。此外,民事裁定程序比判决更简单,通常只用于解决程序问题。 判决主文直接决定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划分,彻底反转案件中最重要的实体问题的认定,如何适用裁定解决?

普法:用补正裁定改判是错上加错

无论是支持原告还是混淆被告,判决结果一定是错误的。 民诉法专门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的章节,用于修改有错误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 这不是高度释法的用法问题,应该是事务员最基本的常识。 所以,事务员使用民事裁决书制作判决书是因为法律的适用能力水平真的很差吗? 还是你想避免“麻烦”? 还是依法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负责任?? 更进一步说,通过将判决错误作为“笔误”解决,事务员当然没有意识到判决结果错误的严重性。 司法机关轻率地进行审判,而且轻率地修改判决,即使最终得到了正确的判决结果,也脱离了程序的正义要求,如何信任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维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这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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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法院在通报中承认一系列错误,表明追究责任的决心,是应该犯错误的态度。 除了追究制作裁决书的事务员的责任,黄岛区的法院还需要回答公众的问题。 为什么判决主文与说文正好相反,这样不可思议的错误背后有葫芦事件的隐藏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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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普法:用补正裁定改判是错上加错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8/20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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