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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迎难而上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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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行政争论实质上解决困难,在行政检察环节实现更困难。 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站位,迎接困难,提高行政检察监督力,深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

普法:迎难而上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是处理当事人的“大事”,为党委政府真的很担心。 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点行政诉讼“案件解决不了”,所以当事人不断访问,影响大众的获得感和社会和谐的稳定。 有些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增加当事人的诉讼价格,消耗司法资源,处理行政争议也没有用。 在行政检察环节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检察机关责任持平。 我们结合正在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的专业活动,集中处理和指正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权益、严重损害民营公司合法权益等行业,效果好、有影响的案件。

普法:迎难而上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检察的监督规则。 以反复人民为中心,瞄准当事人没有比较有效的救济途径、不重视合理的需求、不满意等问题,依法承担职务,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多次法治思考和法治方法,加强调查验证,在查明事实、查明是非的基础上比心,为实现事件的结合而努力。 反复维权与维稳统一,坚决防止事件引起的二次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多次依法管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牢牢引出行政纠纷的源头和要害,从源头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纠纷。

普法:迎难而上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必须充分利用方法的做法,创造性地处理问题。 另一方面,带领可以进行协商和中介的概率高的案件进行精确的监督。 例如,在对行政审判确实有错误的情况下,通过抗促和,将抗诉的“势能”转换为中介争论的“动能”。 和解不成立的,随后跟进监督,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的建议以及改善就业的检察的建议。 例如,行政审判符合法律规定,但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行政对方合法权益的,调查验证违法行为,敦促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纠正或者救济。 另一方面,为了解决申诉人的需求难以切实满足的事件,根据事件的现实情况,采用公开听证、专家咨询、心理疏导、检察发表等方法,进行解释、访问索赔、撤回监督申请等业务。

普法:迎难而上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必须加强信息表达的协调。 内部,行政检察部门要加强与申诉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的合作,寻求各部门在风险注意、信息申诉访问等方面的支持。 外部必须加强与附属机构的联系,形成解决行政纠纷的力量。 例如,向党委、人民代表大会等积极报告事业中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信息表达,形成检察监督和其他行政纠纷多元处理机构的对接。 与信访部门建立新闻共享机制,及时共同解决矛盾。 加强监察、公安机关联系,建立违法违纪、涉嫌转移犯罪线索和反馈机制。

普法:迎难而上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是当前行政检察事业的重要任务。 各级检察机关要提高认知,敢于承担解决重任,维护检察权、行政权和审判权的边界,充分利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做好这项工作,切实处理群众的忧虑、烦恼、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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