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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证券诉讼维权揭启新篇章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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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颁布实施,特别是通过大幅度降低投资者诉讼价格、多维保障投资者权益、合理配置代表人权能源等措施,畅通投资者的索赔渠道,惩戒证券违法活动,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普法:证券诉讼维权揭启新篇章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者诉讼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详细设计了新证券法第95条所列的一般代表者诉讼和特别代表诉讼。 一般代表诉讼是根据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诉讼在证券行业的场景化应用,特别代表诉讼根据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以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进行投资 这两种诉讼机制被称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的发表标志着中国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取得了新的进展,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 这对拓宽投资者的救济渠道,大幅提高证券违法价格,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有里程碑意义,为建设具有“规范、透明、开放、活力、韧性”的证券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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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多项措施,降低投资者的诉讼价格

证券民事诉讼通常具有损害投资者多、中小投资者所占比例大、单一原告损失有限、单独诉讼不经济等典型特征,广大投资者在诉讼维权时面临集体行动困境,控诉维权的实际意愿不强。 《规定》在强调多元化处理纠纷的基础上,采用多种规则设计,降低投资者维权价格,提高投资者参与诉讼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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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规定》通过技术创新和规则创新,减少投资者参加诉讼的价格。 例如,第8条允许投资者利用电子新闻平台进行权利登记和资料提交,第34条在特别代表诉讼中进一步确定了“默契加入、声明退出”的创新规程。 这些条文给了投资者在没有离开家之前参加诉讼的机会,节约了他们的时间和金钱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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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规定》的许多立场大幅削减了投资者的诉讼费用。 根据第25条,投资者可以向败诉的被告收取合理的广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 特别代表的诉讼中,第三十九条原告方面允许不预先支付案件的受益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诉讼费用。 另外,第四十条原告方面允许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不提供保证。 与迄今为止在各地建立法院的上海金融法院发表的类似规则相比,“规定”对投资者更友好,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没有必要承担过多的诉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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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私合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证券民事诉讼中,许多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能力相当有限,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选择参与特别代表诉讼或一般代表诉讼,加强民间投资者的能力。 《规定》以公私合作、个人自治为主,适度干预为辅助方法,为原告投资者的各项权益提供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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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规定》的旗帜鲜明地赋予投资者广泛的权利,尊重投资者在诉讼各环节中的自主性。 例如根据《规定》的第7、8、32条,投资者对诉讼活动有参加权和退出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另外,根据第十三、十四条,在一般代表的诉讼中,投资者有权享有选举权,投票选择代表。 根据第19、20、21、22条,投资者对调解协议案、重大诉讼的几个事项等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根据第27、28条,一审结束后,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自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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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规定》允许法院适度干预,对投资者实现更好的保护效果。 由于缺乏技能、新闻不均匀等障碍,个人自治有可能相反。 这是因为赋予投资者广泛的权利,同时法院的适度干预可以克服个人自治的故障,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例如在《规定》第15条中,在一般代表诉讼中,投资者不能自己选出代表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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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宽严相济合理配置代表人权能源

证券民事诉讼是集体诉讼,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选择诉讼代表并赋予其权限是保证诉讼活动正常开展的必要前提。 因为这条《规定》第7、32条等条文确定了代表享有决定诉讼中许多事项的特别授权。 但是,投资者和代表之间也可能产生“代理问题”,代表的诉讼行为不一定取决于原告整体的好处。 因此,《规定》在为代表配置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多种机制平衡代表的权利,促使代表履行勤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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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规定》规定了代表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一般代表诉讼中的代表资格条件之一是“能否忠实勤奋地履行维护原告整体好处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要求特别代表诉讼中投资者保护机构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履行公开、解释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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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规定》赋予投资者撤销权等权利。 第十七条代表损害原告利益的,投资者有权向法院申请取消代表资格。 另外,如上所述,投资者对调解协议案、重大诉讼的几个事项等拥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如果投资者不承认代表的行为,也可以在适当的时机“用脚投票”结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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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规定》赋予法院中央监督的权限。 例如投资者根据第17条取消代表资格时必须得到法院的审查同意,或者代表就重大诉讼的几个事项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的异议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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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创新迅速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是新时期资本市场改革事业的重要一环。 迄今为止由于各种原因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很多,投资者的索赔路径太窄了。 《规定》的颁布实施,特别是通过大幅度降低投资者诉讼价格、多维保障投资者权益、合理配置代表人权能源等措施,畅通投资者的索赔渠道,惩戒证券违法活动,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

普法:证券诉讼维权揭启新篇章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标题:普法:证券诉讼维权揭启新篇章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8/20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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