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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预处罚”体现执法刚柔并济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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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任

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时创新发布了《事前处罚通知书》。 该通知书记载:“限制自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履行相应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对你罚款1万元以上,拘留15天。”

普法:“预处罚”体现执法刚柔并济

一点人不理解“前处罚”,也许可以考虑是否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你必须决定态度。 不含糊。 其实,这种看法是对“前处罚”的误解。 以前传达的拘留和罚款的决定没有设置“宽限期”,往往会使一些被执行者产生叛逆心理,引起回避执行、反抗执行等行为。 “前处罚”实际上是对被执行人的“惩戒警告”,如“黄牌警告”,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时,将受到“红牌处罚下”的实质性处罚。 换言之,“前处罚”也可以给被执行人“宽限期”,让被执行人权衡利弊,自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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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前处罚”也必须有底线。 只要与微小的违法行为进行比较,就必须对触犯法律红线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多次违反诚实信用的大致“赖”采取及时有力的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事前处罚”也发挥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业务中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精神,进行“有温度的执法”、善意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不是解除法律的刚性,而是体现执法的“刚柔和济”, 这种司法理念、执法理念,各地都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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