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莫把“惯例”当作违法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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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苑
最近,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网站,在某处发表了前后2名公安局长等人合谋,以春节活动经费的名义征收公款110万元的违法犯罪的例子。 在这个贪污事件中,有“惯例”这个高频词。
惯例是指习性的方法、惯例的方法,暗含“一贯如此”的意思。 但是,惯例不是“存在就合理”。 很多所谓的惯例,其实是灰色的“潜在规则”,也是犯罪者违法乱纪的借口。 关于这样的惯例,应该坚决抛弃。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有点过去的“惯例”已经被否定了。 例如,公款的吃喝、公共汽车的私人、公款的旅行、津贴的自由发行、宴会等。 很多贪污事件的犯罪者在东窗事件后,经常以“人情世故”“多年惯例”为理由狡猾地进行辩论。 但事实上,他们知道自己说的“惯例”与廉洁政治背道而驰,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一致。 但是,为了满足个人的贪婪,他们一遍又一遍地以“惯例”为借口,无奈地偷了无用的方法,接受了贿赂。
即使在全面严格治党的今天,纪律的规定也很明确,但不是以纪律为行为规范,而是有信奉所谓的“惯例”“旧规则”,最终滑入犯罪深度的个别党员干部。 毕竟,他们不怕党的纪律,贪婪地欺骗了初心。 作为党员干部,要消除对“惯例”的错误认识,不要以“惯例”作为违反纪律的借口,而要经常用党纪律党的规则约束自己。 只有心被警戒,行为停止,才能走违法犯罪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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