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须警惕导师公权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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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静静
最近,“领导人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的话题登上了热搜排行榜。 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回答》,“改革中国博士、硕士毕业审查体制,赋予领导博士、硕士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精力。
教育部的回答引起了人们的担心:“如果给领导这么大的自主权,研究生毕业会更难吗?” “领导公权私用该怎么办? ……这些问题反映了人们的关心,需要正视和解答。
教育部颁发的《加快新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快速发展的意见》中,导师被定位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这一责任体现在学业和生活两方面。 因此,在决定研究生能否顺利毕业的问题上,领导应该积极发挥学术专业,客观地审视学生的毕业资格。
这些人的担忧是把矛头指向领导的权力。 近年出现的各种“导学矛盾”进一步加剧了这些担忧。 学生称领导为“老板”,领导派学生去企业打工,领导威胁毕业被称为性侵犯的学生,这些都暴露了领导权力的膨胀和滥用。 在关系到研究生毕业的重大问题上,给领导自主权,为什么不为他转用呢?
其实,教育部的回复中有点开放了“良方”。 比如《研究生指导行为规范》确定规定导师的职责。 要求导师合理指导研究生的学习、科学研究和实习实践活动等。 迄今为止规定的“加强领导岗位管理”“加强学风建设”等也比较有效地规范了领导的行动。
完全领导制度离不开师生双方的健康交流,应该作为被管理方的研究生参加,在关系本身毕业的“大事”中享有一定的发言权,通过学生表达合理需求的途径,适应师生之间存在的矛盾 只有这样,双方才能从这一创新制度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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