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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为民企当好“护航员”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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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荣

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充分利用司法手段,为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质量高效的司法服务,尽最大努力保障和促进就业。

普法:为民企当好“护航员”

突然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给民营企业带来了很多问题:资金链断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租赁债务到期、经营价格上涨等。 这些在尝试民营企业抗风险的同时,也在尝试司法机关如何发挥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普法:为民企当好“护航员”

我们的目光不仅要聚焦于“天地立地”的大型、要点公司,也要聚焦于“覆盖天地”的中小微民企业。 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充分利用司法手段,为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和迅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质量高效的司法服务,尽最大努力保障和促进就业。

普法:为民企当好“护航员”

一是以更高的立场加强服务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从维持和落实平等保护市场的主体,恢复生产,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立场,寻找平衡不同法益的最佳结合点,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切实提高服务实效。 加大对前瞻性、深层次问题的事前判断,准确探讨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及时发表事件指导意见,提高对策的灵活性、对比性、实效性,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法:为民企当好“护航员”

二是为民营企业继续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高质量的商业环境是经济恢复迅速发展的肥沃土壤,法治是最有力的保障。 依法打击侵犯各类民营企业及公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犯罪,结合扫黑专业斗争,利用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等方法严厉惩治民营企业及其员工敲诈勒索、强制交易等犯罪,为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 依法打击民营公司及公司经营者的财产权、损害人权的犯罪和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犯罪。 依法惩治向公司销售疑似劣化防护物品的犯罪,插手车匪路霸、交通运输,破坏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坚决抑制影响再生产的犯罪,利用疫情提高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正常

普法:为民企当好“护航员”

三是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把平等保护理念落实在案件上,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利益,激发公司恢复生产、快速发展的信心,“温暖”民营企业。 因此,必须反复维护公司生存的迅速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几乎同时有效地解决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依法妥善解决疫情劳动争议事件、合同纠纷事件、金融保险纠纷及知识产权事件,提高民营公司的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力。

普法:为民企当好“护航员”

四是在执行方面,重视依法善意文明的执行。 多次善意文明落实理念,坚决杜绝超标没收、乱封,有效利用“活封”措施,尽量维持公司财产的运营价值,增强造血功能,支持公司再生产。 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强化善意执行理念,慎重使用人身强制措施,适当免除协助义务人执行的责任,充分保障疫情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慎重地对公司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检察官措施,积极引诱当事人和解、相互理解、风险共享、解决难关,比较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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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改变司法事务方法的做法,释放司法活力,灵活满足疫情防控常态化司法的诉求。 积极发挥网络、大数据等知识科技辅助事件的作用,积极开展网上司法,建立民营企业事件绿色通道的快速处理机制。 通过受理法院司法服务热线等民营企业需求的途径,比较疫情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及金融纠纷等司法需求并提出对策和相应的法律咨询等。 通过发表典型的例子、普遍法律的普及、司法提案和释法的说明,提高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堵住民营企业的脆弱性,依法合规经营,帮助民营企业防范经营法律的风险。 对事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民营企业再生产的原材料采购、物流运输以及资金、招聘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优惠政策的解读和执行,立即反映在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处理公司的实际问题,公司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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