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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协力打造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1阅读:

本篇文章2204字,读完约6分钟

叶林

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他们作为最基本的投资主体,投资和法律知识普遍不足,而且证券市场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个人投资者成为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投资者群体。 如何为投资者提供低价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的重要。

普法:协力打造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

证券期货纠纷历来是各国证券法制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难点。 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他们作为最基本的投资主体,投资和法律知识普遍不足,而且证券市场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个人投资者成为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投资者群体。 但是,在解决与发行者、证券企业等的纠纷时,投资者面临解决纠纷的价格高、处理长、解决效率低等问题。 如果只依赖以前传达的民事诉讼机制或第一依赖,投诉是投诉,很难僵化调解纠纷的想法,不要对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 因此,如何为投资者提供低价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的重要。

普法:协力打造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

一、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制的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第94条第1款的前段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企业等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根据这项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首次成为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调解组织。 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公益性组织,有助于关注投资者利益保护,参与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消除投资者的担心和担忧。 另外,投资者保护机构本身是专门机构,除了邀请专家参加调停外,专业性更强,容易受到发行者和证券企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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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调解的纠纷不仅限于会员和顾客之间的纠纷,还涵盖了发行者、证券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形成的各种证券纠纷。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七)款,证券业协会负责调解会员之间、会员和顾客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但是,这种与调解责任相关的纠纷中,不包括证券市场上出现最多、影响更大的虚假陈述和欺诈顾客等纠纷。 新证券法确定了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广泛的调解功能,极大地丰富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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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证券企业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要求的,证券企业不得拒绝。 也就是说,一般投资者提出调停要求后,证券企业无权拒绝。 这种带有倾斜保护投资者色彩的新调解机制有助于大幅度降低争端解决价格,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使一般投资者切实感受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法的宗旨。

普法:协力打造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

二、以前流传的纠纷调解机制释放出新的活力。

立法者解决证券纠纷的初衷是正确的,法条的含义也是科学的,但没有良好的实现机制,再好的法条的好处也不能转化为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现实好处。 新证券法第94条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大创新,打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前的传人边界,调解完全基于自愿以前的传人观念,构建符合中国国情、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证券期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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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是处理中国历史上创造的民事纠纷的重大制度财富。 近年来,一位学者过分强调西方的调解经验,对中国的调解制度产生了很多误解,认为调解是活泥,调解缺乏法律约束力和生命力,无助于处理高专业性的证券期货纠纷。 新证券法站在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角度,总结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结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整协议的规定,在以前传来的调整中注入“公益性”和“权威度”的要素,创造性地更新于以前传来的调整

普法:协力打造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

在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依法独立审判,在监督机构和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之间形成良好的相互关系,在不过度干涉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的情况下,关注实践问题的比较有效的处理。 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是中小投资者的好处经常受损,但由于诉讼门槛高、诉讼价格不高、调解效率低等原因,有时难以迅速有效地解决证券期货纠纷。 这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而且容易积累大量的集体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共同颁发起诉调整的对接机制,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和监督机关开展的纠纷调整事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认各方自行达成的调整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证券期货纠纷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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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新闻资源的网上协调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推进了共同建立的证券期货纠纷网上投诉协调对接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低价高效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 投资者网上提交调解申请后,司法机关网上委托或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机构验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网上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后,将调解协议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线完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对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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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调解机构反映了开放、共享和合作主义的态度,通过司法机构、监督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相关参与者的合作,完成了调解制度与网络技术、交易数据之间的制度性连接。 调解机构可以提供比较合理的调解方案建议,投资者也可以节约聘请律师、出席现场、当面申请等中间程序和费用。 然后,这个新的仲裁机制利用网络技术提供的互联功能,实现了“将文件交接的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了解决“出不来家”、“密钥对密钥”的争论的理想。

普法:协力打造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

新的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给投资者和社会带来福利,同时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司法机关可以把宝贵的司法资源投入重大和疑难事件的处理中。 这个新的调解机制大胆地实践了适合现代社会管理需要的“协同观念”,激发了以前流传下来的调解机制的生命力,成为我国推进证券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伟大实践。

普法:协力打造证券期货纠纷新型调解机制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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