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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文物保护应在制度上强化“威慑力”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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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海鸣

最近,1年前发表的曾国藩墓的保护状态令人担心,再次引起了关注。 据媒体报道,作为全国重要文物保护机构,曾国藩的坟墓近年来缺乏对主体的适当保护,周边环境更加喧闹,失去了国家级墓葬类文物所需的肃穆感。 引起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曾国藩墓保护的责任主体不是文物系统的管理机构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这家企业也是这个地区开发建设的主体。

普法:文物保护应在制度上强化“威慑力”

我国文物保护基础事业一般简称“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证书,有记录文件,由专门机构或专家管理。 根据现在公布的情况,曾国藩的坟墓没有专门的文物机构和人员。 其保护的责任主体是从事建设开发的某房地产企业,不会由专科或人员对其进行保护管理。

普法:文物保护应在制度上强化“威慑力”

确实,一家公司承担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并不是不能接受。 文物保护法也只是规定国有文物保护机构不得作为公司资产经营,并不限制公司参与文物保护管理。 但是,在法律条文的背后,必须关注不同类型主体对文物保护“责任”一词的理解和由此产生的实际差异。 老实说,以开发、营利为基本宗旨的公司,对于文物保护时的想法和行为逻辑,能否首先考虑文物保护必须打个问号。

普法:文物保护应在制度上强化“威慑力”

在现代社会,任何机构和个人本质上都是合理的,每个行动都是判断行动的结果而进行的。 一个文物系统的机构承担文物保护机构的管理责任时,该机构的运行目的、经费基础、其领导的绩效评价,必然以保护管理的效果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 但是,一家公司无论是其快速发展目标,还是其领导人的审查评价机制,都是基于利益的,即使承担文物保护责任,如果这种责任违背了经济效益的大目标,前者也有可能发生在后者身上,这也是通常的

普法:文物保护应在制度上强化“威慑力”

曾国藩墓面临的问题正是我国现在基础文物保护力度弱的现状的缩影。 文物保护与建设开发有关时,文物部门微弱的声音多被建设的轰鸣所涵盖,这已经是常见的情况。 可悲的是,曾国藩的坟墓其实没有那么多“基层”,这是全国重要的文物保护机构,应该是高级关心,得到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完全受到管理。 但是,实际上曾国藩的坟墓连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基本要求都没有满足,不能说是按照全国重要文化财产的保护标准来保护的。

普法:文物保护应在制度上强化“威慑力”

文物保护必须通过法律和机制的完整性获得更大的“威势”。 无论承担文物保护责任的人属于什么样的背景,无论属于什么样的机构,个人的知识和感情的差异,如果坐在这个位置,就必须害怕文物,履行自己的责任,另外,在知道如何履行这个责任的情况下,无数的“曾国藩的

普法:文物保护应在制度上强化“威慑力”

不仅发表了曾国藩墓的相关信息,湖北省也有文物信息。 湖北省文物局的挂号仪式在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大楼举行。 在此前的机构改革中,“被修改”的湖北省文物局标志着该文物大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重新整合。 湖北省领导人同志在演说中说:“不要忘记本来的事情,可以开拓未来。” “本来”一词不仅是指历史和文物,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宣言,文物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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