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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农村矛盾纠纷处理方法及其优势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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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通

基于乡土文化等因素对农村矛盾纠纷处理的影响,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首要方法,应该让大众合理选择其他解决方法,努力用调解、和解等非诉方法解决农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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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多次创新迅速发展“枫桥经验”,在非投诉纠纷处理机制面前,进一步加强投诉源的管理,和谐便利地解决农村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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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矛盾纠纷具有乡土性。 我国农村社会是人与人、人与土地、各种东西、空间充分接触和理解的熟人社会。 农村纠纷具有乡土性,大部分是“家务”或“小事”,大多数情况下原因简单,标准金额小,但相关的人际关系多而杂,如果不及时顺利处理,矛盾容易加剧,容易成为刑事事件。 当前,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外界之间的经济、文化与社会不断扩大,农村民间商事活动更活跃,矛盾纠纷更多。 除了以前流传的婚姻家庭纠纷、邻居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外,农村还出现了新类型的纠纷。 主要包括改善居住条件引起的住宅用地采用权纠纷、土地承包流动等关系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人权行业的选举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村民间商事活动引起的劳务合同和劳动纠纷、经营合同纠纷。 但是,这些新型纷争依然离不开熟人社会的本质属性,同样具有乡土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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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影响中国农村矛盾纠纷和谐处理的文化因素很多,主要有礼仪、无诉讼追求、面孔和正义等。

一个是礼貌。 在我国悠久而深远的以前流传下来的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深刻影响着制度的价值取向,并成为我国以前流传下来的法律文化灵魂,至今对我国社会仍发挥着巨大的影响。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从中国传来的法制以“礼法结合,以礼为主”为特征,法律文化与儒家思想有密切的关系,进而一体化。 中国古代法的指导思想是基于儒家学说的道德理想主义,强调“为国行礼”“礼者、法的大分(本)、类纲纪也”。 乡土文化的核心是“礼”,中国自古以来就建立了以家族为中心的宗教统治体系,维持着“以礼治理”的社会秩序。 发生纠纷时,多委托家族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和族长调停,老人和族长根据礼仪评价是非。 乡土社会的结构虽然发生了多次变化,但礼治文化传承了几千年,具有很高的稳定性,深深印在每个中国人的心中,特别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维持乡土社会的自治秩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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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追求没有诉讼。 无案例是乡土社会追求的理想状态,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 在儒家思想文化传承的影响下,“和谐”、“无诉讼”、“讨厌诉讼”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民众心中,无诉讼,远离法庭,无诉讼是祝福,希望人们与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和谐,寻求社会的和平与和谐,乡土社会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的诉讼被认为是“滋事生非”,提起诉讼的人依然被认为是容易引起事件的人,被指控方愤慨地认为是对自己的巨大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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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是脸和正义。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需要面子,所以有“人在脸上拉皮”“人一口气”的说法。 诉讼判决在解决人际关系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大多功能有限,司法判决的道歉和损害赔偿等,很多人认为“寻求正义”是不够的。 受乡土文化潜在的隐含化影响,民众处理纠纷首先要考虑“情结”下的“公道”而不是“诉讼”下的“公正”。 诉讼不是以其固有弊病由农村村民解决的优先方法他们愿意选择调解来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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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乡土文化因素对农村矛盾纠纷处理的影响,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首要方法,应该让大众合理选择其他解决方法,努力用调解、和解等非诉方法解决农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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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调解解决很多。 用调解方法处理争端在中国源远流长。 我国从调解以前就流传下来,从文化角度分解,它建立在中国、合文化和无诉讼观念的基础上,与儒家思想有内在关系。 本质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对“无案例”领域的追求其实是对稳定统治秩序的追求。 春秋战国时代其他学派对诉讼的态度也很消极,“和合”成为我国古代人们向往的人类秩序的最高价值。 而这种“和谐”思想正好符合调解要求的和谐理念,体现了调解制度的社会价值,从而为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全迅速发展奠定了丰富的思想文化基础。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开始萌芽。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础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副本。 2004年我国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调停摆在重要位置,并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农村矛盾纠纷处理中,要进一步充实人民调解的“第一防线”作用,依靠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人和威望、懂法律、世代高的“乡村精英”解决农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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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和解的诉求。 当前,中国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决赛期,处理农村矛盾纠纷必须进一步追求和一致目标。 农村村民一代共同住在同一个地方,彼此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共同的亲戚熟人,同样的礼仪人情,同样的宗教习性,有同样的乡土文化。 现代化动摇了农村传来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但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法没有实质性变化,农村社会的血缘性、地缘性和熟悉性依然深刻影响着人们对纠纷处理的态度和选择。 在农村,村民一旦发生纠纷,首先考虑“面子”的问题,然后考虑好处的问题。 他们愿意接受长辈和“乡村精英”的调解,尊重风俗习惯,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 用和解方法处理矛盾纠纷,可以双赢,双方都感到“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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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仲裁、公证调解的解决。 与诉讼相比,仲裁实行终局制,有效解决农村纠纷具有明显的特征。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争议、土地征收转移补偿等新型案件及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农村纠纷,尝试解决仲裁、公证调解方法,逐一发挥仲裁、公证等方法的“第二道防线”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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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在吸引、规范化、保障和促进其他投诉解决方法的健康和迅速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为了更好地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法院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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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加强普及的诱惑。 进一步加大非投诉解决机制的普及力度,在整个社会建设浓厚的投诉调对接气氛,告知各种解决方法的流程、效力、利弊和价格,诱惑大众合理选择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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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加强业务训练。 选举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为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通过邀请诉讼调整和旁听审判,举办特别培训班等方法,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和“乡村精英”进行法律知识和调整技能的训练,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调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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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必须完全呼吁对接机制。 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信息表达协调,构建投诉调解对接比较有效的平台,实现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联系和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实现“四个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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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调解组织的对接,将人民调解整合到社会大调解机制中,由法院、司法局主导,选出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

实现调解方法上的对接,加强对农村纠纷投诉前调解事业的诱惑,尽量诱惑当事人接受投诉前调解。

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对于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副本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依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实现管理制度上的对接,建立业务指导制度,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日常调整工作。 建立纠纷解决制度,及时反映农村纠纷的新动态,全面把握农村矛盾纠纷的新趋势和新优势。 建立信息表达联系制度,通过会议召开、互访、新闻交流等形式,保持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广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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