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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加强民事执行和解 助力多元纠纷处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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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

比较具体实践行业中的各种问题,执行法官必须认真分析问题的原因,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当事人和解的执行,促进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联系。

普法:加强民事执行和解 助力多元纠纷处理

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所长周强强调,必须促进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和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联系和有效流动,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 对执行行业来说,如何促进诉讼以外的纠纷处理机制与执行业务的顺利联系和有效流动? 我认为加强民事案件的执行与和解有助于推进投诉纠纷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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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并就根据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执行达成协议,不进行执行过程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恢复执行”。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完成履行后,该事件已经结束,不能再申请执行。 实行和解具有执行价格低、效率高、结案快、程序简便、构建当前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的特点,因此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宣传。 民事案件的和解结果不仅得到了申请执行者和被执行者的高度评价,而且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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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和解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年2月发表了《关于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解的执行,有力地推进了和解执行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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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全国法院从“基本处理执行难”向“切实处理执行难”目标前进的新征兵中,在民事案件执行中重视和解,不仅有助于案件的解决,而且有助于构建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执行 因此,目前探索民事案件和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笔者根据多年的执行实践,整理了当前民事案件执行和解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和对策建议,以期对当前民事案件的执行和解事业有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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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不高。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在诉讼前有调解,诉讼有调解,诉讼后有调解,调解与民事案件始终串通。 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通常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严重,矛盾非常显着,自行执行和解的意愿非常低。 在执行实践中,许多民事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双方矛盾非常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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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有必要加强与当事人信息表达的协调,提高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执行和解协议。 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决定的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需要一致。 因此,在执行实践中,执行者在自己的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需求等消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双方当事人,尽量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判或误解,使双方当事人熟悉对方的消息 不能执行一段时间,反复执行的被执行人不想偿还不是因为他家没有财产,而是把申请人带到被执行人家把执行目标的钱减少一半,然后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分年支付目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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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不高。 由于现在社会的可靠性系统不健全,很多当事人没有可靠性。 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的合同违反率很长时间内都很高,从被执行人方面来看,民事执行事件的当事人希望执行和解协议,但他们中有些人企图通过执行和解协议来延长执行时间,逃避执行。 从申请人方面来看,申请人一点一点地离开首尔重新开始执行。 这样,最终民事执行事件完全不能执行了。 在执行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借用和解协议的执行,故意推迟执行和避免执行,最后与法院玩“猫捉迷藏”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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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执行终止解决”。 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处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规定,履行和解协议有缺陷,但申请人接受履行,且履行完成的,不恢复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意味着执行案件无法恢复,同时作为结案解决。 关于履行过程中对瑕疵的争论,属于实体上的争论的,应当由当事人另行诉讼处理。 因此,对于这种重要的法律后果问题,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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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和解协议方面,首先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受到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因此,有必要审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是否基于自愿、合法、欺诈和恐吓。 其次,经常关注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进展,不存在履行的情况下,立即通知申请人。 再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的执行时,必须迅速审查。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不履行或完全履行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按原生效法律文 ”因此,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必须立即恢复坚决执行,防止“和不可解”,切实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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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执行者促使当事人执行和解的积极性不高。 当前民事执行案件中和解的执行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心血,人民法院内部的调解率不进入领域成绩的审查和表彰奖励,因此执行人缺乏组织调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很多执行人对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意愿不高。 在执行实践中,在许多民事执行案件和解过程中,法官需要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执行法官必须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 许多执行案件还需要经过执行法官的动机、合理的说服,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解除心结,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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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这些情况,法院应该通过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执行者对当事人执行和解的积极性。 通过将执行和解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及数量等复印件分为执行法官助理入额审查重要复印件、执行会员法官业绩审查重要复印件、执行人评价优先评价重要参考复印件等多方面,提高执行人对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的能动性、积极性。 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深化改革健全处理执行困难的长期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纲要(-2023 )》确定了法官助理入额前大致有1年以上的执行经验。 例如在各地执行中执行和解状况,可以更详细地审查。 例如,对会员法官每年进行执行业绩审查时,一年内执行和解情况可以作为重要的审查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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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具体实践行业中的各种问题,执行法官认真拆除问题的原因,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促进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与执行业务的顺利联系,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执行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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