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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惩处违法者不能打折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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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占明

我们经常提到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核心大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人、同样的适用。 但是,这个“平等”对实践的具体操作因人而异。 例如,根据年龄这个标准,特定年龄以上(例如70岁)和以下(例如18岁),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解决方面明显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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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根据年龄标准在执法中因人而异? 学者们给出了很多理由。 比如,尊老怜幼从以前就流传下来的,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容易被改造,老年人的老年人身体衰弱再犯的概率很低等。 有的有道理,有的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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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暂且放在一边,先谈谈保护吧。 老人、未成年人在体力智力上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容易受到侵害,自卫能力差。 法律由此给予必要的倾斜。 这是正确的,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动因。 但是,这里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都指的不是罪犯而是遵守法律的市民。 特殊的人和违法的特殊的人乍一看是马和白马的关系,其实不然。 按照这个标准,你可以找到一对罪犯和特殊年龄的罪犯。 对于犯罪者,我们有庞大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调整,任何分子,无论年龄上多少有些特殊的分子,都必须在这个大背景和语境下谈论“保护”和“照顾”,把这些违法犯罪的特殊人视为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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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法律的人,因为他以前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秩序,所以法律干预的首要目的是惩罚。 特殊人群对立法规定的处罚比较轻,但那也是处罚,必须不妥协地执行。 应该重视的是刑法第17条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下令管教”规定,这是法律的认真要求,一定有切实执行、监督和惩罚的制度。 另外,对于这样的“保护”,在舆论的普及中一定要强调“处罚”,警告“守法”。 请告诉我更多如何尽快重新处理危害未成年人的事件,表现守法儿童的保护神形象。 对罪犯的严厉惩罚是守法者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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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检察日报》7版“执法不能像“卖布”那样转让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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