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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农遗保护不妨调动参与者积极性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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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郭丽楠

农业文化遗产是与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新遗产,至今仍在采用包括农业生产方法、技术体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综合因素在内的以前就传入农业生态系统。 目前我国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不仅在数量上居世界第一位,而且在制度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也居世界前列。 农业部还于2009年发布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动态保护、协调快速发展、多方参与、好处共享”的大致内容。

普法:农遗保护不妨调动参与者积极性

很多参与顾名思义,政府、研究机构、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农业遗产相关主体可以参与农业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但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参加,在遗产申报准备时,应该让相关主体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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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有趣的对象开始吧。 有学者说,我国的农遗在规模上超过了日本,但从保护和管理上的细心来看是比不上的。 我国遗产申报有数量上的特征,但从中日两国的申报复印件来看,我国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面积大部分小于日本遗产的面积。 我国农业遗产计算的申报面积主要以单一的特色农业系统面积为中心进行统计,但日本的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不是以某个生产系统而是以当地的整个地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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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农遗申报出现这种差异是因为申报主体的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无论是申报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还是国家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都是遗产所在地的政府。 日本的申报主体多是为申报而专门设立的协会,其中高校、科研机构、地方农协及中央农业部门、地方政府都是成员,各机构和机构共同制作申报复印件,根据多机构的建议献策,遗产大系统得以产生 因此,在申报成功后的管理保护方面,日本具有越来越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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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等国家的很多例子可以看出,初期的许多参加在遗产设计开始时进行了更充分的通盘考虑,为后期遗产地的更好管理和适度迅速发展奠定基础,使参加者的积极性更好,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交叉

普法:农遗保护不妨调动参与者积极性

( 11月27日《光明日报》2版《农遗保护“多方参加”关口必须加快》,作者:徐明郭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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