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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正当程序大体上防止偏听偏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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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

前几天,因涉嫌模仿而被北京大学取消博士学位的于艳茹,由于自己没有得到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校方没有为取消学位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等理由,公开了母校和账目。 两审法院都大力支持艳茹的诉讼请求,以北大的学位撤销行为没有履行正当手续,几乎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规定为理由,判断北大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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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学位的决策被取消,可以说是北大败诉,但不能说“法院支持‘模仿者’”。 因为判决“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驳回了要求在艳茹恢复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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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授予博士学位,也可以依法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取消。 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拥有取消依法授予的学位的行政职权。 既然具有行政职权的性质,这个职权的行使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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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以结果为导向,如果结果好,如预期那样,就不特别关注过程。 但是,对于掌握大量事务、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多的公权运行来说,没有规则和程序就有可能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带来腐败和租赁。 正当程序是为了防止公权力滥用和腐败而制定的重要制度设计,是确保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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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行政行为中,如艳茹事件的判决书所论述的那样,正当手续大致可以保障对方的手续参加权,通过对方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把握事件的事实,防止偏向,确保手续和结果的公正。 相对的人只有在充分理解事件的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比较陈述和申辩,从而保证真正参与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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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光明日报》2版《遵守正当程序的铁门》,作者:摘自支振锋)

标题:普法:正当程序大体上防止偏听偏信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7/23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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