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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防范“决定腐败”需法治铁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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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林

国务院法制处理最近发表了《重大行政决定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计划把混乱决定提高到“腐败决定”的水平进行管理。 该条例被列为国务院今年立法事业计划中重大、全面深化改革的紧迫重要法规,它对进一步推进反腐败、保证决策质量、提高政府决定的公共说服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

普法:防范“决定腐败”需法治铁规

政府的决定错误是性质重大的错误,但决定错误是每个人都会买的,对决定的科学化和问责机制的完整性没有帮助。 国务院的法制处理建议把混乱决定提高到“决定腐败”的水平进行管理,击中问题的要害,回应了民意的期待。 只有坚决对“腐败的决定”承担说明责任,才能让决定者“紧迫”,让官员告别权力任性,告别长官的意志,有效堵塞决定错误的“黑洞”,切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普法:防范“决定腐败”需法治铁规

但是,从实用上来看,现阶段为了更有效地惩罚和预防“决定腐败”,有可能面临不少困难。 其一,“决定腐败”往往是集体行动,对于这种腐败,同级纪委执行监督并不容易,同级检察部门不言而喻。 其二,目前缺乏“决定腐败”的比较有效的发现机制。 很多“决定腐败”都有后发性,事前看不到,也不能评价,在问题发生之前看不到问题的本质。 其三,当发现“决定腐败”时,有一部分决定者想在异地担任官员或晋升,彻底清算之前的行为,这是现实的困难。

普法:防范“决定腐败”需法治铁规

基于这些因素,为了防止“决定腐败”的长期计划,必须致力于建立制度性的反腐败体制。 建立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决定权在法治“铁规”下运行,决策结果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查,重大决策错误比较有效,“决定腐败”是腐败的 当然,严惩“腐败决定”与深化宽容改革、先行考试过程中的错误并不矛盾。 要区分两者,不要挫败改革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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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新华每日电讯》6版《治理乱决定也是反腐败》作者:摘自白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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