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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执法革新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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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印斌

最近,山东济南警察部门在十字路口启用了面部识别设备,系统不仅可以用照片取证违反交通者的面部,还可以识别和暴露违法者的身份、住所、工作场所等新闻。 现在重庆、福州等地也使用该系统完善行人红灯,可知惩戒措施与济南基本相同。

普法:执法革新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警察部门收集和公开这些消息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给违反交通的人一点心理关怀,约束自己的行为。 但是,擅自公开违反交通者的消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无权向警察部门公开违反交通公民的个人新闻。 从执法的需要来看,有关部门也必须收集公民的个人新闻,妥善保管,确保收集到的个人新闻的安全,防止新闻泄露。 从现在各地采用“脸部识别”系统的现状来看,这似乎没有实现。

普法:执法革新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任何事件都应该遵守“度”,这个“度”是法律的边界。 对执法人员来说,可以鼓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一点创新,但不要以执法的名义随便跨越法律界限。 交通违反者无视信号的问题久久不能治愈。 有关部门当然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也可以结合可靠性系统,但必须注意保护公民的个人新闻不被泄露。

普法:执法革新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市民新闻的收集和利用在社会上无处不在。 因此,有必要建立新闻收集的准入机制,从源头设计“防护网”,避免收集主体过度紊乱。 结果,即使是通过正规渠道收集的新闻,也经常有泄露风险。

普法:执法革新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立法对个人新闻保护的步伐。 《刑法》、《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包括关于保护个人新闻的规定。 今年5月9日发表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个人新闻”的范围,制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等。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行者,应该有更强的个人新闻保护意识。

普法:执法革新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 6月14日《中国青年报》2版《不可忽视红灯忽视个人新闻保护》作者:摘自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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