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空气质量恶化问责要有震慑力
本篇文章868字,读完约2分钟
环境保护部官员最近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确立了全年完全的目标责任制,继续开展《大气十条》的实施情况和制约性指标的年度审查,对空气质量恶化、没有执行大气污染防止措施的地区和负责人进行说明责任,确定既定目标 推进未达成城市期限达成计划,切实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关于地方政府没有防止大气污染的能力,至今为止并没有说明责任。 据环境保护部网站报道,今年中央环境保护监察组已经向八省反馈了警部情况,根据监察组的反馈情况,八省已经有3422人负责解释。
3422人显示了问责的力量和幅度。 但是,关于空气管理的问责依然有继续升级的空间。 现在的问责模式与环境保护部所说的对“地区和负责人”的问责明显有距离。 相关地方被提名后,一般由地方政府对下级部门负责解释,问的责任,往往是行政责任。 承担说明责任的,基本上是事务职员。 但是,有时空气质量恶化,暴露出来的不是一些基层部门官员的责任感问题,而是需要系统的反思。
根据新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止法,地方政府应该对地方环境的质量负总责任。 这样的责任不仅仅是行政责任,而是代表政治责任。
据环境保护部介绍,年环境保护部就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7个城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公开协商。 但是合同不是硬性的追责,越来越多的是注意和警告。 在合同制度发表之初,一些地方官员因管理无能而被舆论的聚光灯下推动,确实感受到了其魄力,但随着合同逐渐成为常态,合同的威力是否会有减少的趋势,值得关注。
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确定问责对“地区和责任人”的适用条件。 现在可以确认的不是有阴天,而是“空气质量恶化”等。 将来可能需要以“空气质量恶化”为限定条件,与约束性指标的达成度、治理表现等进行组合。 结果,雾的管理很难一蹴而就,最现实的需求也持续改善,不断优化,对北京来说雾依然是个难题,但环境保护部日前根据数据情况宣布,年是北京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最大的一年。
对空气质量恶化的问责,关于“应该承担责任”,进一步巩固治疗阴天的责任体系。
(摘自1月22日《新京报a02版《对空气质量恶化的问责》,“应该承担责任”。
标题:普法:空气质量恶化问责要有震慑力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1/0107/23885.html
上一篇:普法:捅开公款存储的潜规则
下一篇:普法:建设主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