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两高:电信互联网诈骗可适用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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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共同发表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亡、死亡案件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目的是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反映争议很大、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个司法解释从每年1月5日开始实施。
《规定》的主要副本
《规定》共二十五条,第一规定了以下十六方面的复印件。
(1)决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的范围
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主义犯罪等案件明确为5种犯罪案件。
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
第二类贿赂类犯罪
第三类恐怖主义犯罪
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
第五类是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两种新型特殊诈骗犯罪。
( 2)制定了“严重犯罪事件”的认定标准
从事件的影响程度和潜逃情况两个立场决定“重大”的认定标准。 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有很大影响的情况下,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往国外的情况下,必须认定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重大犯罪事件”。
(3)“躲藏”的认定标准
从客观性和主观性两方面定义了“逃避隐身”。 客观上说“嫌疑犯、被告人的逃亡、隐匿”,主观上说“逃避搜查和刑事追究”。
在这里:
◆嫌疑犯、被告人“在刑事起诉中逃跑”被认定为“逃跑”。
◆嫌疑犯、被告人因意外事故失踪两年后,或者因意外事故失踪时,相关机构说明该公民无法生存时,根据“隐瞒”的情况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了解
(4)通缉的认定标准
必须确定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认定为“通缉”。
(5)“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①因实施犯罪而直接或间接发生并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必须认定为“违法所得”。
②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换,转换成其他财产的,转换后的财产必须视为“违法所得”。
③违法所得的转换、转换后的财产收益或与违法所得混合的财产中属于违法所得部分的收益,必须视为“违法所得”。
(6)“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利益相关者”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其他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机构。
(7)申请书的复印件
◆搜查机关强调应该在申请书中明确记载有无利害关系者
◆要求申请书写明没收申请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及没收、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8)决定了法院对没收非法所得的申请审查解决的期限和大致。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案件,将“有证据表明犯罪事实”的认定推进到起草审查阶段。 把《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7天期限调整为30天。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经过审查,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的接受范围,材料齐全,有证据说明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没收违法所得不属于接受申请的范围的,应当归还检察院。
观察:
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说明犯罪事实”的标准的,应当撤回申请。
材料不完全的,必须在7天内补充,不能补充的,必须返还检察院。
(9)犯罪事实认定的说明标准
《规定》确定,具备以下情况的,必须认定为“有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 (一)有证据表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表明该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三)说明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10 )公告期间、发表和送达方法及文案重点
◆公告期限为6个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必须在法院受理非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之日起15日内发行
公告必须刊登在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上并发表,张贴在被案法院公告栏上。 必要时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被申请没收财产的地方公布。
◆掌握海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法时,参考《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经送达人同意后,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直接通知并记录公告复印件。
(11 )第一审审判组织、审理方法、法庭调查及裁定结果
审理结果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申请没收的财产是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
二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不是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
(十二)没收申请的财产与犯罪相关性的说明标准
申请没收的财产很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
(十三)第二审的审理方法、审查要点、裁定结果
(14 )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条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及申请相关诉讼权利
(十五)确定了境外限制措施和没收裁定协助执行机关、手续及发票复印件。
关于请求境外限制措施执行规章,《规定》确定规定,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检察等侦查机关制定协助审查、扣押、冻结执行的法律文件和请求书,
(十六)单位犯罪后取消、注销时的解决
公司实施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后撤销、注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逃跑、死亡,案件适用刑事诉讼一般程序不能审理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死亡情况解决。
扩展阅读:
1、全国法院受理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案件38件。
从去年1月到11月,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回收了908名外逃者,回收了赃物23亿余元。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时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截至年底,全国法院受理了38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案件。
2、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国外追捕赃物的成果
年9月,最高检查展开了职务犯罪国际追究盗窃专项行动。
迄今为止,全国检察机关建议158名境外逃亡职务犯罪嫌疑人返回、遣返、移交、逮捕,涉案金额为17.3亿元人民币。
其中去年1-11月,从18个国家和地区交出了41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遣返,回收了涉案金额5.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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