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醉酒同行放任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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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鹏
最近,青海省格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事件与以前不同,被告人饮酒后没有驾驶车辆,但被指控犯了危险驾驶罪。
据法院审理,今年7月1日晚,被告人荣某和飞某(格木市人民法院因危险驾驶罪对飞某拘留所处以5个月罚款人民币7000元)等人在格木市园艺场的某饭馆吃饭喝酒,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被告人荣某知道飞某喝酒。 经检查,飞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03.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车。
综合被告人荣某的犯罪事实和忏悔的表现,法院判断被告人荣某犯了危险驾驶罪,对拘役处理两个月,罚款人民币4000元。
法官在法庭后说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汽车驾驶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汽车驾驶人和非驾驶人有时也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这些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行为人知道别人必须开车出行,依然强烈建议喝酒和恐吓,刺激饮酒,饮酒后不找代理驾驶的行为。 汽车所有者、所有者知道别人在喝酒,指示、教唆、威胁、命令别人开车的行为。 即使租车的人知道自己喝醉了,要求开车,也把车辆借给租车者的行为。
在本案中荣某知道飞某喝醉了酒,驾驶车辆,和飞某坐同一辆车导航,因此荣某满足了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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