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补偿标准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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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组审议了疫苗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关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许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和列席者建议进一步确定补偿标准,完全关联条文。
草案二审查不能排除包括在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确定接种中或者接种后发生受益人死亡、重度障碍、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不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确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方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应该补偿”的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吕世明表示:“必须给予及时的补偿和救助。” 某种补偿经过几年以上就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很多情况下,出现坏结果后再给予补偿会很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田红旗表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方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存在文意模糊和制度不完善,建议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法中分别规定具体任务
“草案第56条是对接种疫苗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用于适当填补异常反应造成的严重身体障碍,给接种者及其家属带来利益减少。 》田红旗表示,草案通过了该条第3款的具体补偿方法制定主体的规定,但无法正确知道具体补偿方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还是各省级政府,还是前后两者共同制定。
田红旗认为,国务院必须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和浮动区间,以免地区快速发展不平衡造成不同省份之间的异常接种反应补偿上的显着差异。 各级政府必须根据统一的标准结合辖区的现实情况在浮动区间内制定本省的具体补偿方法。
“我建议统一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胡梅英在列席小组审议中表示,第56条第3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方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胡梅英说,接种疫苗的异常反应是不可避免的极小概率,因此严重的反应会给个人和家人带来毁灭性的损害。 例如,小儿麻痹症接种的异常反应,江西省补偿60万元,北京市补偿140万元,由于补偿政策的差异、补偿标准的不统一,各省的异常反应病例补偿的相互攀比,甚至会发生访问北京等。 因为这个提案可以统一。
关于第5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沈志强建议列席小组审议时“应给予补偿”保障终身合法权益,第3款建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方法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额结算医疗费,
沈志强进一步说,尽管法律制定基本上是小概率的事情,但对发生异常反应的家庭来说是100%的灾害,这样的损害至少会给受害者的家庭带来4代人的意外伤害,难以用家庭的微薄力量抵抗 这是为了应对国家免疫计划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等同于工人造成的残疾成人,我们遵循60多年前周恩来总理对疫苗损害进行的“妥善解决,负责到底”的指示精神,“全额结算医疗费,支付生活费。
沈志强提出草案二审查第1条,在“促进疫苗领域的迅速发展”中加入了“保障疫苗领取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保障疫苗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公共卫生和公共卫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杜黎明说,建议细化异常反应的判定,制定异常反应的诊断标准,以国标形式发表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丁仲礼关于第十条第四款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机构必须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标准提供追溯新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机构必须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和副作用(包括毒性副反应和异常反应)等情况,并按照标准提供追溯新闻”。 理由是完整的记录,包括正常记录和副作用记录,有利于突发性疫苗事件的评价和应急处理。 (中国女报中国女网络记者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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