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网约车安全需社会共治平台责任应不使无限化网络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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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行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地规定了平台责任,涉及经营者新闻核检查、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包括app )权利、顾客权益保护、互联网安全、数据安全、工人权益保护等
在作为平台经济重要代表的网络约车领域,近年来合规的争论和与有点极端的安全问题相关的平台责任和义务边界问题特别引人注目。 中国网络约车领域到底要去哪里,新暴露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平台责任的合理定义是其关键之一。
科学合理地规定平台责任对包括网络合同车在内的相关领域来说,应该如何实现,关键点和难点在哪里? 除了关联公司,社会各界应该做那些努力吗? 《法制日报》邀请了许多相关行业的专家从多角度提出了建议。
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要多参与国家新闻中心共享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凤霞。
在讨论平台的责任时,必须明确以哪个主体的意思来讨论责任。 根据平台的种类不同,服务副本也不同,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社会资源的动员方法也不同。 因此,规定平台的责任是非常多和复杂的问题,有必要分层分类讨论。
但是,不管怎么分类,都有共同的讨论逻辑。 也就是说,必须区分底线责任和非底线责任。 底线的责任出现在法律底线、合规底线、道德底线,强调他们能否做到。 除此之外的是非底线责任。
平台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其强大的技术力量。 平台对其内部经营者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是利用其技术能力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 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平台大量掌握反映参加者活动情况的数据,平台承担一定的责任,实际上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另外,平台为了比较有效地履行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责任,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在这方面,政府监管平台和公司平台之间需要建立比较有效的连通机制。 此外,履行责任的价格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技术力量更强,价格太高,超出了公司能承受的范围,完全不适合平台承担,因此需要进一步考虑其责任的界限。
规定网络约车平台的安全责任,必须一边考虑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边关注长寿化、机制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 这个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还需要政府、平台公司和第三方组织的共同参与。
近三个月来,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加强和规范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三个 这些文件的发表,首先确定了新业态的“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接受审慎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实务要求,有助于市场形成更稳定的政策期待,充分调动和保护新业态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指出了在快速发展平台经济中培育新增长点的四个重要任务和行业,为今后几年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指明了方向。 再次,对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两个重要保障——数据共享和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进一步的引进。 预计我国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将由此进入新的加速期。
而且未来中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在监管趋势上有三个明显的优势。 即合作化监督管理、网上一体化监督管理、信用监督管理。 协同监督管理是不同政府部门间、地区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协同,也是从政府监督管理到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的趋势。 各方的责任界限越来越明确,各平台主体的责任也越来越坚定。 信用监督管理的两大要点:一是需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平台公司的信用文件,二是支持和诱惑平台加强内部信用建设。 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意味着不同行业、不同公司在根据需求定制监管模式的过程中,信用将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平台应该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网络约车平台是平台经济中比较引人注目的典型行业。 网络约车的监督管理还是应该回到平台法律上的定性,为了平台的分派、定价,在法律关系上,平台不认为直接为乘客提供移动服务。
网络约车司机在法律关系上不是平台的员工,而是独立的个体经营者利用网络约车的平台与第三方乘客进行法律交往。 只要确定了这个定性,我们的网络平台的管理、其义务和责任的设定就有合理化的倾向。 现在有一个规则,就是直接让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这等于否定网络平台的明显平台属性,使之与以前传达的出租车公司没有区别。
网络约车平台必须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平台,只承担平台型公司可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在劳动法和其他法律层面上将其以前传达给公司的属性。 否则,我真的不理解网络约车平台平台型公司在交通旅行行业中的基本属性。
强调平台的审查责任,要求平台紧紧关闭入门,进行背景审查,这没有问题,平台确实需要承担。 但是,为了让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很多支持服务的支持。 比如平台审查司机身份证真伪、有无犯罪记录等,这些消息都掌握在公共部门手中,没有相应的新闻共享,网络约车平台就很难进行实质性审查。 毕竟,网络签约车的平台必须承担适合行业的责任。 其第一业态其实是新闻中介。 在路上行驶的网络约车,车不是平台,人也不是平台,但你让平台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这与平台的属性不一致。
说到安全,这永远是相对的概念。 我们街上每20米就有警察,可以大致率杜绝街头犯罪,但这个社会价格是受不了的。
平台应该承担的合理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 通常意味着在平台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以合理的价格建设或保障安全环境达到社会普遍接受的正常水平,我认为平台履行了安全保障责任。
以前也有司法范式大数据的分析表明,网络约车的涉案率实际上比出租车低得多。 前者只有后者的十三分之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研究机构发表的数据。 所以,我认为,在已经有实证数据的情况下,以安全的名义逼迫网络约车相关的极其罕见的情况,不是事实上的要求,也不是客观的理性讨论问题的态度。 极端的情况在大千世界总是以这样的方法发生,不仅仅是抓住情况的眼睛效果,作为新的行业,统计法则或安全的事情发生的概率上表现出怎样的优势,相关的问题不是高频多发的典型问题 我个人认为,现在网络约车的安全问题被严重夸大,被过度炒作,误解了大众,变成了舆论包围的状况。 这些需求会改变。
另外,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发表的一点标准和措施也要寻求合理。 例如,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保障需要之间有统计或现实意义上的相关性是合理的。 例如,通过背景审查,将有毒品和酒后驾驶等重大交通违法记录的人排除在网上汽车司机之外的要求,确实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现在对网络约车司机设置户籍要求,对车辆设置车型阈值,这一必要性有明显的疑问。 因为没有数据表明这些因素明显与安全问题有关。。
平台为了履行职责应该免除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权。
首先,作为平台,由于掌握了大量的新闻,因此在安全管理方面可能比政府的监督管理更有实效性。 例如,平台更容易发现平台上的一点违法新闻,使用的管理手段也更多样化。
《指导意见》确定:“加强政府机关的监督执法责任,不得将政府应承担的监督责任转嫁到平台上。” 但是,关于监督责任,属于政府还是平台,实际上需要具体的研究。 关于如何实行这一点,必须进一步研究,明确政府应该承担监督责任。
在平台经济时代,相关管理应该强调合作、共治,平台和政府要学会合作。 政府监管存在困境,平台有能力进行更好的监管,但平台的监管可能有点问题
在网络时代,特别是移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社会管理模式从单向管理向双向交互转移,从在线向离线融合,从简单的政府管理向更好的社会协同管理转移。 对于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必须合理看待政府规制和平台自我规制各自的优缺点,面向多中心、多代理、多层次合作管理。
平台责任的设定或平台义务的设定综合考虑了保护好处的轻重、平台的性质、平台的能力和平台的负担等因素,遵循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等大体,不平衡
关于社会关注的网络契约车的安全责任,我认为应该区别法律上的过失,评价有无法律上的过失。 在乘客致死事件中,平台上不存在直接过失。 在紧急解决过程中,如果有一点不恰当的方法,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轻微的补充责任。 在法律上,平台对乘客的死亡没有犯错误。 因为那毕竟是个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
总之,在安全的事情过程中,平台到底是负责任的,还是履行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完全有相应的措施,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平台完成了自己应该做的事,就不要承担责任。 《指导意见》也表示,将加快讨论实现平台免责的具体方法。
网约车的安全责任,实际上毕竟要在市场上处理。 因为在市场力量有特点的领域,无论是民宿还是网络公司,都在尽最大努力完善他们的一点管理措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他们在平台本身积极采取一些措施这一点上是有动力的。 市场处理不了,市场失灵了,政府就要介入。
制定规则的平台责任不能过度是“比较”研究部的主管陈永伟。
要谈平台的责任,你必须先谈平台管理。 目前存在两种设想。 第一个是管制构想,第二个是管理构想。 管制构想是指在政府执行,而治理的构想实际上是由平台自主管理。
现在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管制和治理两方面找到平衡点。 其实,必须参考这两个维度的第一、行为的外部性。 如果平台的活动主要是由外部行为产生的,外部性特别巨大,当然需要政府来管理它。 例如,网络金融平台出现问题可能会引起系统风险,政府需要出台适当的监管政策。 第二,掌握的消息。 政府对平台有一个新闻上的劣势,几乎只能管理性的东西,不能管理EC平台的商品质量、真伪鉴定等非常细节的东西。 因此,稍微详细的审查必须交给新闻更有特色的平台来解决,而不是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则。 应该综合考虑平台的特点,综合考虑政府的目标和手段上的利弊,对其权利、责任进行分类。
关于网络约车平台的责任,在制定规则时,尽量不要缺少操作性和模糊的规则是很重要的。 规则不明确会引起很多问题。 为了避免这一点,应该制定一些比较确定的规则。
例如,重要的是网络签约车的平台只要实现它们就可以执行免责,即使有问题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规则不太确定,最后发生了问题,所以分层追加代码实际上是非常糟糕的,真的不利于处理问题。
我的建议是,政府监管部门方面,一是制定非常明确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而过度化。 比如,车轴距离到底会对网约车的安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立法中,一要明确,二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最小化,放宽一些不必要的标准和要求。
另外,在具体事情的责任认定中,应该使用预防事故和不使用的价格有多大的法律经济规则,如果为了预防非常小的风险需要特别的投资,其实是不合理的,平台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 比如,为了百分之百防止身体激情犯罪行为,这个责任其实超过了平台能承担的合理限度。
理论上当然可以。 比如,在每个司机出来之前,派人去他家查户口,弄清楚他的消息,所有乘客上车时,都配备保镖。 这些可以,但价格非常高,危险发生率也相当小,所以不应该这样做。
在理想情况下,平台只需支付一部分价格,就应该能抵御比较明显的风险。 把所有的问题和风险都扔在平台上是不合理的。 正如相关文件指出的那样,不得将政府应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转嫁到平台上。
只强调平台责任,不应该忽视其权利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
新平台处理新闻匹配不对称的问题,连接供求关系,使社会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网络约车作为新业务,促进了旧的资源分配方法的重大转变。 由于资源配置方法的转变,对以前保护现有资源配置方法的旧制度产生了必然的挑战。 这里特别需要法律制度的细致设计。
关于“法律如何达成硅谷”,硅谷不是天然产生的,而是美国的法律制度给予了很多支持,因此避难所的大体、隐私保护等一点制度,使美国硅谷迅速成为世界科学技术中心 与国内相比,平台的监督管理、宽容和慎重都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予以支持。
很多时候,监管面对新的行业很紧张,不知道怎么管理,很担心。 但是,其实这是系统性的问题,社会上需要各种制度的组合。 现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处于精致化的阶段,不是像弥补脆弱性一样一点也不弥补。
首先我们必须达成协议,网络约车平台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 对平台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一定能驱动所有的在线问题,平台也不能100%驱动。 关于网络约车平台的优势,其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还是应该放在第一位。
在这方面,我们的立法其实有先进的经验,包括电商法、食品安全法,都是如此。 例如,网络约车平台的最初责任应该是资格审查和新闻审查。 是否有人、车等基本资质,是否有驾照,该车辆是否快到报废期,符号是否不符合要求。 网络约车平台做新闻中介服务,但责任还在。
当然,公司也不要一味答应。 约定不能做的责任,其实更被动,尽量说,能给社会以正确的期待。 另外,政府和公司需要对接。 例如,违法行为的报告义务。 公司不能处置犯罪行为,但公司必须发现违法行为,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这是监督管理部门尝试一些详细的问题,如警报接口和平台有无对接。 如果报告了平台,那里不能怎么办。 这种管理和对接,一定各方面都在一起。
另外,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是统一的,对网络平台来说,我们也只能承担责任,不能要求不给予权利。 平台有一定的权利,这项权利必须得到法律承认。 例如,平台上有很多新闻。 销售平台需要验证商家的食品安全许可证。 网络平台需要验证司机是否有犯罪记录,这意味着对于相关的问题,不仅需要平台,还需要大家讨论解法。 依靠多元共治,民众、公众、社会组织、消协都有一定作用的空间,但我们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网络空间秩序也应该由我们所有人共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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