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2088字,读完约5分钟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围绕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学术界有很多争论,关注点是雇佣合同的有名化,试图为具有一定从属属性但不能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的“像劳动者型劳务提供者”提供一定的保护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称民法)终于发售,预计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民法典的实施对民法和劳动法关系的协调有着广泛的影响,对劳动法的理解和适用和劳动立法改革的完整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劳动法和民法关系以前就有争议

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是长期以来在劳动法学界讨论的热点。 主流观点认为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特的调整对象、特定的主体、独立的复制体系和独特的调整,与民法的区别很明确。 这个观点也得到政府有关法律部门的分类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以劳动法为主的社会法作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与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并列。 这种想法对司法实践也有很大影响,劳动争议解决不适用通常的民法规则,在很多审判员看来是不需要多说的常识。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但是,这一观点面临着更多的疑问。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但从法律地位来看劳动者和使用者依然是平等的主体,不脱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范畴。 劳动争议解决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但必须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最重要的是劳动法律规则具有不完全的特征,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补充和完善了劳动法律规则,但总体上不完全,不能为调整劳动关系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劳动争议审判 因此,即使主张劳动法是独立法部门的学者,也承认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可以不违背特别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地适用普通法的规定”。 劳动法学界近年出现的劳动法是特别私法的观点,成为民法和劳动法关系中流行的观点。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劳动法律规则的特殊性和通常性

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劳动者对使用者处于从属地位的现实,意味着劳动法律规则必然具有特殊性。 例如,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的法定化,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结束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在特殊规则的设计中,必须回答两个问题:规则有多特殊。 二是有规律地设定是否需要遵守民法背后的通常民法原理。 这两点在现有劳动法的特殊规则中没有很好地回答。 例如,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民法上的合同解除前提与合同有效的协议不一致,无效劳动合同有时在确认无效后解除。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劳动法规则的不完全意味着需要补充通常的规则。 以合同的效力状态为例,根据重大误解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使用者利用劳动者处于危险状态,评价能力不足等情况,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产生不公平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取消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劳动合同的效力状态比较有效,除了无效以外还有可以取消的状态吗?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上述问题的回答与民法通常规则在劳动关系行业的适用问题有关。 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同,倾向于否定民法通常规则的适用,因此引起了劳动争议审判同案的判决、地方审判规则等现象。 这方面的典型实例是地方立法确立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者在生育学习、征兵、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解决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民法中规定中止合同的通常规定 如果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不顺利,预计这个乱象依然存在。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民法实施后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的条文没有关于直接劳动关系的规定,但深入解读就可以知道民法规定了民法和劳动法的关系。 其第198条规定:“法律就仲裁时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里的仲裁时效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时效( 2年)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确定了特殊诉讼时效的地位,民法劳动法是通常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劳动法肯定了作为特别私法地位的立法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劳动法规必须与通常的民法规则相协调。 以年龄为例,劳动法存在最低就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如何与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相协调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民法典第18条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认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的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的16岁最低就业年龄,但两者不完全协调: 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多次外出工作,监护人应该多次在学校学习时,该 回到民事行为能力的通常规则,应该与劳动关系行业作出特别的规定,以协调两者的关系。

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在民法实施的背景下,确定民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进一步促进劳动法特殊规则的改革和完整性。 两者的关系确定意味着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不再存在容易混淆的空间,劳动法没有规定,当然适用民法的规定。 这可以填补因劳动法律规则的不完全而引起的审判规则的空白,减少该案的不同判决现象,消除地方审判规则存在的土壤。 另外,大量适用通常的规则可能会淡化劳动法特别保护立法的宗旨,因此立法机关会加速劳动法特别规则的完全化。 这对七个法律部门中被认为最脆弱的社会法来说具有明显的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满奎)

标题:普法:民法与劳动法关系的协调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685.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