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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骗租车辆后卖出犯罪数额以何为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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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岩岩

事件:徐某从事二手车交易。 为了偿还高利贷,向张某租了一辆轿车,租时间是10天。 后来徐某告诉做同样二手车生意的魏某卖了那辆车,被亲戚委托卖了。 亲戚现在在外国,几天后办理了房子手续,魏某相信是真的,双方签订了购买销售合同,魏某支付了徐某9.1万元。 之后,张某发现车辆在出售,根据gps新闻收回了车,魏某寻找徐某理论,徐某发现已经卷走的钱不见了。 张某报警,公安机关逮捕徐某。 这辆轿车的价值被鉴定为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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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应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对于欺诈犯罪额,徐某实施两种行为,分别欺诈两个个体,其前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额必须前后相加。 诈骗张某的金额认为车辆鉴定价值10.2万元,诈骗魏某的金额认为合同价款9.1万元,两者合计19.3万元。 徐某的前合同欺诈行为是后行为的犯罪手段,有人认为张某在起草前自行收回了车辆。 徐某的最终目标是签订合同欺骗魏某,犯罪金额必须根据合同价款认定为9.1万元。 对此,徐某诈骗的受害者是张某,其后期与魏某签订买卖合同,认为实质上是变化行为。 徐某的欺诈金额必须是张某的车辆价值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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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徐某的前后两种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徐某的目的是骗车卖钱,以租车的名义获取和占有车辆,是根据租车合同非法占有车辆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徐某使用骗取的车辆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亲戚委托出售车辆的事实,其行为也符合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其次,徐某前后的两种行为不应该分别评价。 这件事上张某和魏某被徐某诈骗了,徐某前后两种行为之间没有间断。 犯罪金额的累计是对被告人实施前后两种犯罪行为的割裂,徐某实施欺骗出租车的行为时,不一定是他故意的,如果处罚前后两种行为,就无法区分前后两种欺诈行为的关系。 再次,根据法益,必须惩罚徐某面前的欺诈行为。 法学界通常认为犯罪成立后,为了确保或利用从前行为得到的非法利益而破坏新法利益的行为不会另行处罚。 例如,盗窃后的盗窃行为。 徐某在前一行为实施后,完成车辆非法占有,其后期卖车行为不得另行处罚。 之后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非法状态实现犯罪利益的行为,形式上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但法律对其事后行为没有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不能事后处罚,因此不单独处罚。 综上,对徐某的行为必须受到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欺诈金额为车辆鉴定价值10.2万元。

普法:骗租车辆后卖出犯罪数额以何为准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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