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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农村“外嫁女”权益 保障优势与思路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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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夏桂西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城市化加快,大量农村土地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权属及土地征用补偿金等纠纷大量上升,客观上农村“外媳妇”权益纠纷的事件开始陆续发生,“外媳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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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从年到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89起“外媳妇”要求分配征地补偿金和村集体股金红利的纠纷案件,诉讼标准额约273万元,其中“外媳妇”诉讼要求得到支持的61起。 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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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中“外媳妇”的数量很多。 被法院起诉的只有案例现象,但有些案例的好处是整个“外媳妇”小组,少数十人,多数百人。 胜诉,多有数十人至数百人追随起诉。 这类系列案件无法解决,容易引起集体访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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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和执行“外媳妇”权益纠纷事件的难度很大。 这类事件通常与“外媳妇”的切身好处和许多村民的好处有关,双方都经常拒绝让步。 这个案件非常难调解,经常分配补偿金和红利,所以即使“外媳妇”胜诉,法院也非常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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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媳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很难认定。 现在立法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统一标准,所以经常导致“一村一策”、简单的“多数表决”。 另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验地区之间存在“时间差”、认定标准不一致等情况,容易引起老家、媳妇家“两头空”或“两头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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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我们建议如下。

更完全的相关立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问题涉及农民的重要基本民事权利,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进行立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上述立法没有比较的,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政府立即颁布地方性法规或者规则,不立即确定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村集体利益共享的大体、手续、禁止一些事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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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在村民“村民自治只能依法自治,不是随便自治”的前提下行使自治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滥用权利,村民特别是“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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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全审理侵犯“嫁妆女”事件的机制。 逐个发挥“妇女维权岗”的特点,选择民事纠纷审理和调解能力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 各级法院要联合基层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村民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积极构建“嫁妆女”权益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协调处理“嫁妆女”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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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普法:农村“外嫁女”权益 保障优势与思路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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