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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法官助理培养双轨模式的思考与完整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8995字,读完约22分钟

康敏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方面利益需求引起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以诉讼的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 诉讼案件更多,审理难度越来越大,投诉访问案件增加,“案件多的人少”矛盾越来越明显,法院受到的压力越来越严重,现任法官因工作繁忙,放松了理论的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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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成长的司法诉求是现在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课题。 作为现代国家司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官确实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之一,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无论是使用对抗制审判的英美法系,还是以法官为主导,进行正式审判的欧洲法系,法官的参与都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是,作为比较优秀的社会管理模式的法治在全世界得到承认和推进以来,法官被推到了前沿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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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执行“停止争执”任务的主体,团队建设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法院会员制和人事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后,实现了法官、司法协助者、司法行政者的分类管理,其中法官助理纳入司法协助者的序列。 法官助理制度的比较有效的运行,对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法官楼梯建设具有重要价值,但如何改革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成为我们急需的研究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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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身:助审模式下法官的后备培养

在司法改革全面完成之前,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成为全国各级法院的首要任务。 法官作为执行这项任务的主体,其团队建设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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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培养青年法官(包括尚未正式成为法官的助理裁判员和经验不足的青年法官)的实践理性,弥补老法官容易犯教条主义的缺点,许多地区法院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引入了法官导师制的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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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官指导制度”,是指选择对某审判行业或某一案件有独特见解和专业研究的高级法官作为各年龄阶段法官的指导,让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官指导青年法官,一对一,通过材料教育青年法官一个人,可以 [1]“法官指导制度”以“高级法官带青年法官”和“青年法官反馈高级法官”为指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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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新进来的青年干部有比较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司法实务能力普遍不足,特别是群众工作能力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事业健康的迅速发展。 让上级法官成为青年法官的领导,一对一指导,传授上级法官多年总结的审判经验,帮助青年法官应对困难,解答青年法官的疑问,使青年法官向正确的方向进步。 另外,在教授和学习的过程中,指导者也通过教育实践和反馈,在知识等方面感到困惑,继续发现自己的问题,完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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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后,法官会员制得以实行,各级人民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 实际上,改革前任命的青年助理审判员只能成为少量的收款额,大部分“原法官”与新员工一起成为法官助理,这部分人面临长期担任法官助理不能主持案件的困境 但是,它依然在会员法官的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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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的规定,法官助理的首要职责是完成审前准备,包括向当事人双方提出诉讼权利和义务,举办审前会议组织的调解,听取双方的意见,锁定证据,巩固争论焦点等。 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在法官助理开庭前把资料交给法官。 法官助理还负责支持法官的判决,负责制定法律文件。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会员制改革后的法官助理锻炼实践的机会,今后接受统一的审查和考试,成为会员法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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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困境:司改背景下的法官助理现状

(一)法官助理的素质不一贯

从法官助理的来源来看,实践中,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官调任。 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具有法律专业本(专业)科学历,未通过司法考试或通过考试但不到助理审判员任命期限的。 一部分由无法适应法官岗位需要的法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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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拆除法官助理的来源,很多法官助理没有审判经验,法官助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法院案件中很多人的矛盾,但法官助理是否胜任往往被忽视了。 例如,采用刚进入法院系统的公务员,一进入公司就以法官的名义直接处理案件是众所周知的方法。 通过法官调任的法官助理,这一部分多是老法官,案件只是老经验,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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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辑的书记官变成法官助理的部分,素质也参差不齐。 一部分是从军人和教师职业等跳槽到法官助理的人,很多时候没有法律素养,不能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 各地法官助理的来源不同,选任方法不同,法官助理的素质有很大差异。 有些法官助理不胜任相关业务,无法履行法官助理的岗位责任,很难在审判中发挥辅助作用,对基层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进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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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助理的作用不明

在《人民法院第四十五年改革纲要》中,法官助理被确定为司法助理,这实际上确定了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 法官助理制度在一点法院试行了好几年,现在的《法官法》、《法院组织法》及《公务员法》等法律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及职权没有任何规定,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基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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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官、助理审判员之间的作用有很多重复,法官助理的独立性确实无法体现。 首先,在法官助理制度没有全面展开的情况下,书记官实际上承担着部分法官助理的作用。 执行法官助理制度后,法官助理与书记官存在的作用交叉。 书记官除了审判记录和卷子的整理、装订存档外,事实上与法官助理承担着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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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官的作用不清楚。 [3]在法官授权下,书记官可以承担法官助理的大部分工作,有些司法改革试行地区的法官助理也可以代理书记官的职责。 这使得很难区分两者的职责。 有些法院负有与岗不同的责任,也制约了法官助理制度的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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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乏对法官助理制度的统一认识

1999年以后,各地法院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试行推进,但各地的试行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的认识不统一。 有些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认识是片面的,法官助理只是为了减少法官的数量。 另外,在法官助理是否有审判权的问题上,法院之间的认知也有很大差异。 法院认为法官助理的作用只是帮助法官,不应该享受法官拥有的审判权。 另一方面,法院由于法官助理由旧法官转换,因此也赋予了法官助理一定的审判权,这些法院也乐于由法官助理承担审判责任,缓解案件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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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法官助理制度的认识不同,实践中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进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 另一方面,法官助理作为一种新的职业形态存在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 法官助理名有“助理”一词,这似乎也把其职业本身的依赖性当成了“命运”。 法官助理作为职业必须确定其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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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的规定来看,没有直接给予作为固定职业应该有的相应的职业保障和自尊感。 由于法官会员制的限制,必然有些法官助理长时间难以收款或无法收款,法官的离职现象已经引起高层的重视,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法官助理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法官助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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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考:域外视野下的法官助理考察

比较世界法制发达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普遍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本文期待着通过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情况,启发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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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系的法官助理制度——以美国为例

1882年,美国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制度,经过百余年的迅速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 美国法学院的毕业生经常为作为一名法官的助理而感到骄傲,许多法官和政府要人都有担任法官助理的经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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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官助理被称为“不穿法衣的法官”[6]。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审查水平决定了法官可以有多少助理,美国联邦法院的各法官有法官助理。 在美国,要想成为法官助理,必须首先取得职业法学博士的学位,所有法官助理都是法官们去有名的法学院选出的优秀法学博士毕业生。 法官助理的来源提高了美国法官助理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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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的法官助理不是法院永久雇佣的人,而是法官个人录用的助手,法官助理的日常业务是全力协助他录用法官,首先包括法律研究,准备法官的开庭笔记,为法官撰写演讲稿 法官助理的工作不是统一的工作范围,他们的责任知识对法官负责,因此对法官有很强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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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法官助理和法官的关系来看,美国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可以看作是法律教育的延长,法官助理通过在法院的工作,获得了大学学不到的宝贵实务经验,法官助理制度完成了法律人才的再培养,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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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的法官助理制度——以德国为例

在德国法院,法官是最中心的人员。 [7]法院除法官外,还为法官配备了功能不同的辅助人员,如司法公务员、执行官、法警、司法行政人员等,这些人员均服从法官的安排。 司法公务员担任法官助理的角色,但没有审判权,协助法官从事判决以外的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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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公务员是公务员的序列,但其工作条件比普通公务员更严格。 德国司法公务员法确定规定了司法公务员的职能、任职条件等,[8]其中司法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是: (1)具有高等学校的入学资格,经过年的专业训练。 (2)通过国家法官的第一次考试(法官、律师需要参加第二次考试) (3)首先州政府选择录用为公务员,联邦最高法院统一选拔为司法公务员(下级院的司法公务员全部由上级法院统一录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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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公务员的第一项事业是审判事业中的辅助事业,在民事案件方面,首先接受公民的起草和咨询,进行诉讼费用的征收、遗产继承手续的处理、亲子鉴定的确认、不动产判决的拍卖等。 [9]刑事方面,首先是定罪生效后计算司法费用,计算拘押期限等。 公民不服司法公务员的决定,可以要求法官申辩。 但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大部分法官的助手都是从各州高级法院选出的法官,他们的职责是首先审查案件的答案,审理案件的法官调查法律条文、司法判例以及理论界主流学说的观点,向法官提出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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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公务员与美国法官助理不同,他们被高级法院统一录用,因此他们不对法官个人负责,而是对整个法院负责。

(三)两大法系法官助理制度的比较结论与借鉴

相对于两大法系的法官助理制度,美国和德国重视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也在审判业务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为了法官能专业进行审判,承担了很多审判辅助业务。 另外两大法系中的法官助理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基本素质高,法官助理实现了职业化和精英化。 这些人员的最大效率利用是法官案件的有效重要司法资源同时也为这些国家的司法目标的实现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二是法官助理的职责分担确定,层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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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大法系法官辅助人员的层次状况来看,各种辅助人员层次分明,比较有效地将各种司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辅助事务安排给相关辅助人员负担。 我国在参考区域外法官助理制度时必须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但宏观参考还是必要的,例如实现法官助理的职业化,确定司法事务分工等,是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必由之路,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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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进道路:“双模式”下的法官助理“成长”

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辅助措施是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10]为了逐步发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首先需要对法官助理制度统一认知,重视法官助理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顺利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实现法官助理的独立性,使其具有职业尊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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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继承和快速发展的角度探讨了法官助理培养模式,笔者认为可以从继承领导制度出发,在更完善的过程指导“双重模式”下建立完整的法官助理培养机制。 通过机构建设确定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赋予法官助理越来越多的权力,进一步发挥每一个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累执法案件的经验,提高纠纷解决能力,为会员法官“停止争执”提供智慧,进行会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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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人指导继承法官助理“应援带”

现有的“法官指导制度”仍然适用于现有的法官对法官助理培养模式,但这种模式是移植到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传达带”的过程,在这个模式中,法官是现有的“法官指导制度”中的审判 “法官助理领导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完善,不断探索新的思路,更好地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帮助法官助理尽快成长为独立承担案件的“法官后备”,更好地结合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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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服务频带”制度化

为了使“法官助理领导制度”组织的运行具有章节,要固化其设立和运行的指导思想、价值目标、方针政策、主体资格、职能职责、事业程序、事业方法、审查判断等通过制度,使“法官助理领导制度”组织有序、根据运行 除了整体制度外,还应该建立导师制的系列组织和运行及其辅助制度,细化“一对一”或“一对多”模式的明确化、师徒传递带的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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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人事管理事业部门设立“法官助理领导人制度管理事务所”,负责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使制度科学化、具体化。 把“领导”的“学生”培养纳入业绩评价的范围,履行领导培养义务和法官的待遇、荣誉、晋升等相结合,切实提高领导培养学生的积极性。 然后建立交流信息表达平台,定期检查培养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领导和培养对象的座谈,在领导之间、培养对象之间、领导和培养对象之间进行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和相互参考,扩大培养效果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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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传递乐队”

为了标准化领导制组织的运行,应该规范“传授带”,必须形成一套弟子法官助理“学”和师傅法官“导”的行为标准。 第一规范应该如下。

其中之一是师徒组织有规范。 首先,师徒的明确要确定标准、程序和方法,使之具有透明化和说服力。 其次,师徒的职责、任务、职务方法及考核奖惩等有确定的标准,确定领导在一定阶段的指导进度和法官助理的学习考核方法,立即考察该制度的成果或发现问题,使该制度充满活力,可持续运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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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指导行为有规范。 通过规范化建设,领导有指导审判活动、检查案件质量、解决问题等规范,领导一对一对法官助理在法律适用、审判和审判文件制作及解释、调解和解等方面的审判经验、审判妙招和审判方法方面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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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传递乐队”常态化

领导制为了发挥常态化的作用,应该使“传达带”经常化和习性化。 我们建立平台,不定期举办法官论坛,举办法官和法官助理交流会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讨论麻烦事件,分享学习经验,创造比学校更急于学习的气氛,法官助理 老法官既要与时俱进,又要重视成果的转化和经验的传承,鼓励各阶段法官把学习的审判经验转化为调查成果,同时要写学习心得,传达成长经验,实现法院人才的持续快速发展。 [13]只有将这种制度常态化、习性化,才能加快形成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真正为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安居乐业的大梦想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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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指导帮助法官助理“蜕变”

1 .授权法官助理解决调解事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在实践过程中使用“审查一体化”模式,法官在开庭审判前先进行诉讼前调解,不能调解时进入审判程序,由同一法官进行开庭审理。 [14]随着“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审判已经忙于应对,调停在诉讼的聚光灯下,占有“优先”的地位。 诉讼调停也是我国优秀的司法以前流传下来的,被西方各国称为“东方经验”。 “调解优先、调解结合”已经成为重要的司法政策和事业的大体。 我认为在“调解优先、调解结合”的司法背景下,应该赋予法官助理一定的调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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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理,但法官助理的依赖性和独立性并存,我国可以扩大法律授权和适度的法官助理的申诉前调解权,使法官助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诉前调解,解决调解事务。 无法调解的交给法官,由法官开庭审理。 法官助理可以保证前调解权每个人都起到法官助理的作用,审判任务顺利完成,司法资源的配置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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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权法官助理解决审前会议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开庭前,审判员可以召集起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证人名单的回避、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是审前会议制度,审前会议是审前准备进程的核心部分,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副本。 公审前会议首先处理回避问题、排除非法证据、证人证言出庭三个问题。 [15]审前会议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提高案件效率,提高事件新闻事件新闻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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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审前会议多由案件主审法官主持,有时由议院成员参加审前会议的讨论。 从区域外的经验来看,在海外,预审法官主持审前审判,法官主持审前审理的情况较多。 可以赋予法官助理解决审前会议的权限,参考海外程序设定,法官助理成为犯人审前会议的主持人,法官建议专门负责开庭后的审判活动。 在这方面可以将非法证据排除在事实审判员的视线之外,另一方面可以推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 个别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完全利用法官助理主持审前会议的机会调解案件是比较先进的方法,值得思考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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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草判决书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案件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依照一审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结束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解决决定 判决书。 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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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通常由法官起草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通过。 我国现在的法律对法官助理起草判决书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也有这种情况。 通过决定让法官助理起草判决书,法官助理一方面可以更深入地认识整个案件的情况,提高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可以缓解法官的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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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草判决书的基础上,要求法官助理每年发行一定数量的判决书,可以大胆探索将判决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到法官助理年度就业的方法。 判决书质量高时,对提高晋升给予适当的加分,对严重的法律接受和出现不良社会影响给予适当的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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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额诉讼的解决

我国的微型诉讼制度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确立,根据[16]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遣的法庭审理了符合本法第150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准额为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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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的设立目的是处理司法资源比较有效性与司法救济实现的公正性之间的矛盾,保障普通民众获得基本便利的诉讼权,保证在小额诉讼中获得经济快速的诉讼程序保障。 从法院的立场来看,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严重的“事件多人少”的状况。 随着法院会员制的实施,“案件多的人少”的状况变得更明显。 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普及,法官助理参与小额诉讼的解决,可以大幅度缓和“案件多的人少”的矛盾,对法官助理来说也是很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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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务的解决

法官助理在我国审判事务中身份和地位相对特殊,没有审判权,但可以向议院负责,同时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基础事务业务,法官助理可以承担以下基本职责:当事人来信、电 将收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鉴定委托案件的送检资料和鉴定意见组织质量证明书法官的调查、执行证据收集决定的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草审判重点清单的案件审理相关参考资料的案件相关情况立即登记在案件新闻系统中的书记 完成主审法官提出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由于业务需要,按照主审法官的安排代理书记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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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根据海外法官助理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法官助理被称为兼有事务型和助手型的复合型人才,法官可以提供审判案件的知识建议,也可以按照法官的指令,完成各辅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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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的机制促使法官助理“进来”。

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官享有的崇高地位和职业荣誉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数量必然受到严格限制。 这应该在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形成合理的“升降”制度,根据法官编制数量的现实情况,遵循“不够”和“好的选择,好的选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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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健全完整的法官审查工作机制,由法官审查委员会组织和指导对法官的审查、评议工作。 法官对审判成绩的审查方法和评价标准,必须合理设定权重比例,重视审判业绩,充分考虑地区、审查级、专业、部门、岗位之间的差异,但不能超过法官的法定职责和职业伦理。 考核结果和业绩评价必须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和业绩考核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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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独立处理案件、案件质量差、无法核定的职工法官,必须通过科学审查,依法追究责任,有规律地退出员额。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和裁判员业绩评价的指导意见,因此各地制定了实施细则,将会员的退出与干部管理、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和业绩评价工作相结合,确立了正确的用人指导,激发了团队活力,会员的“进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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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1]王然:《房山青年法官培养“三步走”,载于《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6日第8版。 .

[2]高瑜:《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相关问题探析》载于《法制博览会》年第九期。

[3]张太渊:《现行与展望: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整机制研究》载于《海峡法学》年第二期。

[4]张太渊:《现行与展望: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完整机制研究》载于《海峡法学》年第二期。

[5]张连超:《关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重构》,燕山大学,2012年。

[6]李英莉:《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复旦大学,2008年。

[7]牟璎:《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研究》,贵州大学,2009年。

[8]朱军:《关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和完整性》,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

[9]李春辉:《关于我国基础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华南理工大学,2011年

[10]赵勇峰,王扬.:《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实意义》载于《理论注意》2003年第2期。

[11]姚婷、朱有俊:《法官导师制的构建与思考——以扬中法院为解体蓝本》,被江苏法院网络引用。

[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承审判经验培养司法人才——我院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才见成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引用。

[13]张小秀,欧阳群:《浅析青年法官的培养途径》刊登在光明网上。

郭玉昆.:「调解优先、调解结合”视野下的法官助理制度”刊登在《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11期上。

[15]顾晶晶:《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完整性》,华东政法大学,年。

[16]窦玉前:《关于小额诉讼的开始》刊登在《学术交流2012年第12期》上。

[17]乔宪志主编:《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第85页。

[18]《司法改革问答:如何解决助理审判员的入额问题》被引入新浪司法(法治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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