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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路径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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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几鞠师

随着医疗美容服务的普及,医疗美容纠纷事件在增加。 审判实践对医疗美容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畴有很大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2月13日发表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一条是医疗 “说明”的发表结束了医疗美容纠纷所属范围不明的局面,但医疗美容是特殊的医疗行为,因此除了通常的医疗行为中存在的风险性、多样性及专业性以外,还具有市场交易的特征,这种类型的事件在司法审判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普法: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路径

一、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的现状

笔者通过中国审判文件网分解了目前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当事人在医疗美容纠纷中诉诸法院有两种方法:诉讼合同和诉讼侵权。 法院一般将提出合同诉讼的案件定性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将提出侵权诉讼的案件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身体权利纠纷、健康权利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以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为分类标准,将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健康权利体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人格权纠纷。 另外,从法律适用的立场来看,法院多单独援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顾客权益保护法进行审判,或通过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结合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判。 对此有问题的是一些法院对案件的定性和最终的审判依据不一致。 二是法院对医疗美容能否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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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美容纠纷事件的特殊性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复印件中,患者对医疗美容整体方案和复印件的选择性很强,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地位相对平等。 另外,患者根据自己的选择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等价报酬,医疗美容服务具有极强的商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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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医务人员地位的平等特征。 医疗关系最初表现为伦理关系,医疗机构方面和患者之间在知识和地位上不对称,患者总是处于弱势状态。 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许多医疗美容机构进入市场,医疗美容服务趋于市场化。 另外,很多科学技术手段被引入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和患者的关系也有平等的倾向。 与通常的医疗行为相比,这种平等性首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美容服务在患者不需要疾病救治的情况下,由患者自己选择接受。 二是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基于患者对自身美的追求而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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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医疗服务的商品特征。 医疗关系的理想形象是“体贴的医生和可靠的患者”,但这个形象在20世纪60年代结束了,患者从被动的作用变成了活跃的、有信息传达的顾客。 在医疗美容服务中,患者为了改变现在的身体外形条件,实现一定的审美目标而接受的医疗服务很多,越来越多的以费用的形式存在。 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对患者的服务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等价有偿的商品交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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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路径

正当性的证据。 明确性医疗美容纠纷事件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解释》第一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确定不适用此解释,其目的是指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民事案件案件案件的案件》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案件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明确。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争时,当事人有权提起侵权的诉讼或者违约的诉讼。 因此,法院只能将当事人因医疗美容行为提出的侵权指控定性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提出的违约指控是定性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有些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因此不能正确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这时,法院必须行使释明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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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客户的权益保护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及医疗美容的定义,通常的诊疗活动重要的是消除患者的疾病,保障患者的健康。 医疗美容的目的是美化、修饰患者的外观,其中患者进行医疗美容的理由大多是为了追求外形美的提高。 因此,通常的诊疗活动与医疗美容有联系和区别。 为了正确概括医疗美容行为的性质,有将医疗美容行为分为病理性美容和非病理性美容的观点,前者必须根据患者自身的疾病需求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者是基于患者自身某种审美追求的美容行为,经营医疗美容行为的机构 但是,应该研究基于医疗机构的营利性选择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观点。 现在公立医院和私立美容机构开设了医疗美容服务,所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营利性评价是否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话,公立医院和私立美容机构即使发生同样的事件也会有不同的审判结果。 另外,公立医院的主体定位是否具有营利性质也是学术界争论的行业。 从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来看,顾客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中经营者与顾客的关系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医疗美容不会因其所具有的医疗行为的特征而否定商品的特征。 因此,患者方面是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顾客”,医疗美容纠纷事件可以适用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普法: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路径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路径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7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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