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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个体破产制度是福音还是灾难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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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玉玲金子文

最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全国第一起“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具备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整理”事件。 除此之外,乐视控股的创始人贾跃亭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深圳目前正在积极寻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制定个人破产地法规和特区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你有那些功能吗? 个人破产程序的开始和结束意味着什么?

普法:个体破产制度是福音还是灾难

个体破产制度的功能

现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有更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如法国、德国和美国。 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见于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起草的破产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同时适用于公司和个人。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在起草新破产法时,第一份草案规定适用主体包括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但最终通过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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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破产制度是在无法支付债务人的情况下,在多个债权人之间公平有效地清算债务,全面集中整理债务人财产关系的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包括清算和重整两个基本过程,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重整的个体通常有比较稳定和持续的收入来源,在一定期间内有偿还一定比例债务的能力,对债权人有利。 相应地,债务人也可以得到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保存住宅等财产和权利。 清算与清偿债务数少、无财产或无收入的过去债务的费用型债务人相比,用现有财产清算所有债务,将破产结束后新取得的财产与过去的债务隔离,这样的债务人受到的权利限制越来越多。 关于个人破产程序的具体复印件和程序,各国的规定不同。 一般来说,个人破产程序的大致程序是:申请破产程序——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法院向管理者交接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为债务人保存自由财产后,向债权人公平清算所有财产,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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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是通过法定程序使竞争失败的主体(组织和个体)彻底或暂时退出市场,给予重新开始的机会。 另一方面,我国破产法中个体破产制度长期缺损,严重影响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实施情况,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必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有不诚实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实施本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商业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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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老赖”逃避债务的工具

近年来,公司陷入困境后,股东、实际管理者等个体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陷入财政困境,企业股东的有限责任难以执行,投资创业者不仅背负着巨大的失败风险和现实债务,而且对大量民间贷款等纠纷采取暴力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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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还债、启典地义”的说法就深入人心,对破产的认识变得消极,谈论“破”色变化。

在最近温州个体破产事件的尝试中,很多方面的声音都表示了对个人破产逃避债务的担忧。 现代个体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拯救,是保护个体生存的快速发展权利。 个人陷入财政困境的情况下,个人破产制度给债权人一定比例的公平偿还,不会长时间陷入诉讼、执行的泥潭,还会为债务人保留生活、事业所需的财产,给失败的债务人复活东山再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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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不能助长逃亡,必须纠正用规范的方法减少逃亡可能性的误解。 应该区别对待“无法支付”的人和“赖”。 司法机关坚决打击的“老赖”是指有履行能力、拒绝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人。 “无法支付”的个体确实没有履行偿还义务的能力,是财务上有困难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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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无法执行的案件进入“本次执行程序结束”的案件库,债权人陷入无力的待机,难以获得偿还。 另一方面,如果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法院将向管理者调查破产个体的财产状况,回收个别清算的财产,保证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偿还,不是助长逃亡,而是鼓励诚实经营,否定欺诈和偏爱行为 当然,防止破产借款不仅需要正确的价值导向,而且需要周密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导,完全辅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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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经验来看,防止欺诈性破产的首要措施是:另一方面,余债免除要求不得进行欺诈行为,如果有提取资产、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利益等行为,各国不予免责。 另一方面,提高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欺诈行为判刑。 德国缩小破产财产,增加负债,偏向债权人,申请破产前夕的欺诈行为,将债务人知道不能接受其财产转移、隐匿的第三者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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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立法保障

在市场竞争中,个人和公司都存在竞争失败无法借款的问题,有必要用法律制度来应对。

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写的《人民法院处理“执行难”实务情况的报告书》中指出,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顺利“执行不了”事件依法退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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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将其作为处理比较个体不可执行事件的重要措施列入《五五改革纲要》。

7月16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7部委共同发行《加速完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处理公司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自然人以担保等理由确定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债务可以依法合理免责。 逐步推进自然人满足条件的费用负债的建立可以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这些都为实践中个人债务整理机制的探索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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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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