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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认定见义勇为亟待出台“国标”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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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支振锋研究员带领义勇为研究课题组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义勇的认知有很大差异,与地方认定标准也有不少差异。 比如,在一点点的地方医务人员遇到突发疾病群众进行急救治疗,就可以看到义勇而表彰。 与此相对,40%以上的回答者认为不属于见义勇为,不到60%的回答者认为属于见义勇为。 ( 9月11日《法制日报》)

普法:认定见义勇为亟待出台“国标”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共同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之后,各地跟进,提倡通过表彰、奖励、扶助、慰问、支援看义勇为人员,看义勇,提高社会正气。 但是,关于什么样的行为看义勇为,在国家的法律层面上总是没有确定的定义,每个地方都唱各自的调。 现在,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看义勇保护人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 由于地方性法规的规则不统一,同样的行为往往因地方不同而认定结果不同。

普法:认定见义勇为亟待出台“国标”

“不承担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是在很多地方认定看义勇的前提条件。 不同的是,在从年4月开始实施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方法》的确定规定中,“保安员、辅助警察、治安联防员、户籍协管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无视个人安危,与违法罪犯勇敢战斗、抢劫、救援。 这同样意味着保安和违法犯罪分子格斗受伤,在广东可以看到义勇,在其他方面可能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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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概念的理解不同,容易引起争论。 年,成都市民张某、某某因救助前来一起玩的伙伴不幸溺死,有关部门拒绝见义勇为。 理由是拯救同行的朋友是履行特定的义务。 对此,法律专家提出疑问,特定义务仅限于法律上的救济义务和职业标准,不能随便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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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看义勇认定标准不统一,容易伤害看义勇的人的积极性,得不到本来的奖励和保障,变成了“流血流泪”。 另一方面,混淆公众认识,不利于看义勇提高精神。 有亲属关系、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能否看到义勇,是各地标准的第一差异,公众也意见不一致。 这种争论容易影响个人的思想行为,在危急关头,你可能担心挺身而出会带来麻烦和风险,但不被视为看到义勇,无法撤回堂堂。

普法:认定见义勇为亟待出台“国标”

考虑到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水平的差异,看义勇一致奖励标准是不现实的,但有必要统一认定标准,把尺子量到最后。 公安部从1996年开始了多次看到义勇的立法事业。 年3月,《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在两年半过去了,正式法律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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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看到义勇的认定不能让情理法产生矛盾,门槛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但这不能成为立法停滞的理由。 有关部门应该认真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的建议,寻找最佳平衡点,尽快制定“国标”,看义勇迅速发展事业。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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