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普法: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623字,读完约4分钟

何蕾王姚瑶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6)中增设的罪,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缺陷,比较有效地维持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而进行的“救济性”立法。 实践中,骗取银行的贷款方法、途径和程度形态不同,因此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争论很大。 我认为应该服从刑法谦逊性。 大体上,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解决金融风险,同时认真贯彻和全面慎重把握保护中央民营公司、保护民营公司家园的精神和刑事政策。

普法: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欺诈行为和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知的认定。 根据刑法理论,欺诈类犯罪的共同逻辑结构是采取虚构的事实,掩盖真相,使受害者陷入错误的认知,根据错误的认知处置权益。 在实践中,基于完成任务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金融机构的员工可能知道借款人的贷款材料是虚假的,甚至表示授权、指导是虚假的。 这也是骗取贷款罪案件中常见的辩护理由。 对此,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考虑金融机构的员工所知道的事情和没有谎言。 不管你是否知道,绝对不能认为不影响金融机构被骗的认定,应该具体分解具体情况。 一是没有决策权的金融机构的员工知道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但有决策权的员工不知道,在错误的认识下做出了贷款决策。 其实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员工共同以虚构的事实,骗取贷款。 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金融机构员工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非法发行贷款罪的想象竞争,根据具体事件,以处罚重罪解决。 二是负责贷款的金融机构员工知道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为本公司的利益发放贷款。 这种情况下,贷款的发行不是基于错误的认知,需要根据其职责权限等认定相应行为的性质。 三、有贷款决定权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如果借款人提供虚假,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私利决定向借款人发行贷款,则发行贷款违背金融机构的意愿,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的罪,金融机构

普法: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骗取欺诈手段性质程度认定贷款的犯罪侵害对象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安全,包括“重大损失”和“情节严重”两种犯罪构成模式。 很明显,本罪欺诈手段的性质必须达到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给贷款资金安全带来重大风险的程度。 对任何欺诈手段明显是轻微的行为,不对金融资产管理造成高度风险的,不列入刑法打击范围,可以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处理。 因此,“欺诈手段”的认定不仅是形式审查,只有进行实质性的评价,才能正确定义。

普法: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通常,骗取贷款罪的欺诈手段主要表现在虚增资金信用、贷款用途变更、假抵押担保三个方面,虚增资金信用、假抵押担保严重威胁金融秩序和资金安全,构成骗取贷款罪无争议。 但是,如果只是改变贷款的用途,不应该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解具体情况。 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借款人不得使用贷款从事资本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使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进行投机经营。 除取得依法经营不动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经营不动产业务。 取得依法经营不动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不动产投机。 不要为了获得不正当的收入而贷款。 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从事股票期货、赌博等投机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面临无法收回借款资金的重大危险的,诈骗手段性质情节达到严重程度,依法论罪处决。 借款人根据市场变化和经营快速发展需求,用于其他正常经营活动,不明显增加贷款安全风险,可以按约定支付利息,不造成损失的,达到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罪的严重程度 针对这样的问题,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来防止。

普法: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另外,对于欺诈手段的性质程度,应该全面审查,综合考虑。 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资产财务报表等材料,但在真实金额提供了比较有效的保证的情况下,尽管有虚假的信用说明,但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因此抵消了虚假信用带来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了欺诈手段 当然,骗取贷款罪的对象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安全,真实金额比较有效的保证只是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从事投机经营或违法经营,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欺诈手段重大

普法: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审慎认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390.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