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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协助公安抓捕贩毒“上线”可否认定立功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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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

年4月,刘某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立案搜查。 刘某到达事件后,按照立功的意愿逮捕了协助公安机关销售毒品的上线李某,刘某通过约李某到达指定地点,以现场确定的方法,协助公安机关成功逮捕了李某。 经过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了怀疑的决定。

普法:协助公安抓捕贩毒“上线”可否认定立功

在本案中,李某怀疑嫌疑人刘某是否会影响逮捕的立功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李某不被捕并不证明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以李某机构罪为由协助刘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怀疑不逮捕意味着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 据怀疑,李某的行为大致被认为无罪,其身份应该是证人。 刘某协助逮捕的行为不被视为立功。

普法:协助公安抓捕贩毒“上线”可否认定立功

笔者同意了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首先,协助逮捕型立功没有强调逮捕嫌疑犯罪的确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必须认定有立功表现。 现行立法强调了对逮捕型立功,切实实施行为者协助逮捕的行为和逮捕的比较有效性,可知不论有无逮捕对象的组织罪。 实际上,在公安机关协助逮捕其他嫌疑犯之前,要求行为者评价逮捕对象的组织罪的确凿性是不合理的负担,违背了“法律对强者不难”的现代法治精神。 在本案中,刘某到达约李某指定的地方,以现场确定的方法成功逮捕了嫌疑人李某,符合合作型逮捕的法律认定标准,后李某因不逮捕而不影响立功的认定。

普法:协助公安抓捕贩毒“上线”可否认定立功

其次,将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认定为立功符合刑法设置立功制度的立法原意。 应该说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本质依据是行为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减少,需要推进刑法的实证。 在本案中,刘某根据立功的意愿,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该署犯李某,表明对刘某犯罪行为的忏悔,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同时刘某的合作行为有助于公安机关顺利逮捕李某,刑法的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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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设立立功制度,以此为法定从广泛的情节,鼓励犯罪者积极悔罪,目的是协助司法机关及时解决案件,节约司法价格,提高司法效率。 实务中,关于立功制度的误读依然存在,典型的问题是是否要求协助逮捕对象组织的罪行。 根据现行立法关于逮捕型立功的认定标准,强调了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的完善,即犯罪者实施了合作行为和逮捕的比较有效性。 强调协助逮捕嫌疑犯的罪证性明显超过了立功的认定要求,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 在本案中,刘某协助公安机关逮捕“上线”李某的行为符合逮捕型立功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不能因为李某不逮捕而否定刘某立功行为的比较有效性,同时立功根据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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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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