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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更加科学比较有效地获取政府公开新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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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修订的《政府新闻公开条例》实施了。 这是我国2008年发表新闻公开条例11年后的新修订,它针对以往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辟了广泛的语言途径,在汇集广泛利益后进行编纂,更科学有力地推进我国政务公开

普法:更加科学比较有效地获取政府公开新闻

新闻公开的负责人是保证新闻公开比较有效地实施的关键。 此前《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条款有确定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报纸公开义务的主体不明,所以在实践中如何进行监督和制约很难。 第一,党政治关系没有完全整理,问题出现了,责任在党委还是在政府,不太明确。 第二,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发生了问题,到底要追究哪个层次的政府责任,不太明确。 第三,决定与执行没有区别,发生重大事故后,是因为决定错误,还是因为决定执行力和执行错误,两者往往很难区分。 因此,因政府新闻没有公开能力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例子很少,不能说相关人员受到了刑事责任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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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16日人民日报的评论中,“最近,海南省某局长因当局网站长时间未更新,被处以行政记录和党内警告处分”的新闻备受关注。 据说因没有履行报道的公开责任而被追究说明责任是我国第一次。 新闻公开条例实施十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在颁布新闻公开立法或相关政策方案时,必须确定负责人,确定新闻公开过程各环节的具体负责人和相关事务人员的责任。 在新闻公开中,具体由谁负责,承担多大的责任,必须是政府新闻公开为了保证现实而确定的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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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高兴的是,新修订条例在第二章第十条中追加了大量政府新闻公开主体的规定,规定了内设机关、派遣机关的业务责任,并规定了领导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报纸。 到目前为止,遇到了很多行政部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新闻公开的发表,还影响了责任的最终执行。 新修订条例第1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的政府新闻公开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新闻与其他机关有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新闻正确一致。 另外,在第2章中还确定了新闻公开的主体,强调了公开主体的行政性、独立性和外部性。 新闻公开主体的确定,不仅提高了主体者的责任意识,而且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监督和促进政府的新闻公开事业,提高主体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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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条例第5条“行政机关要公开政府新闻,就要反复把公开定为常态、非公开作为例外,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大体”,强调了政府新闻公开的范围,扩大自主公开范围。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机关的政府新闻公开事业,提出批评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宪法强调的公民权利。 第五章整体“监督和保障”使用了八个条款,更详细、更严格地规定了对未实行新闻公开的行政机关和负责人的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条文的撰写和增加,有助于处理长期存在于《条例》问责中的主体责任人职责不明等问题,使责任变得现实,改善政府部门的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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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这次新修订条例的实施产生了三个积极的效果:一是分工的确定,责任所在,应该公开的,不能公开的,需要限制的,有完全的科学程序条文,事情的开始是有根据的。 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新闻公开时,有确定的许可、提倡和限制的复印要求,可以更好地提高申请人申请新闻公开的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为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民的监督处罚提供有法律效果的奖惩依据,更有效地保障和便利公民获得新闻知情权。 (作者:赵振宇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标题:普法:更加科学比较有效地获取政府公开新闻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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