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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房二卖”后继续施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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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上彭智

事件:某房地产开发商朱某将开发的某楼盘分别卖给王某、李某等。 之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朱某又将该楼盘出售给徐某、焦某等,用于获得资金500万元继续组织施工,后徐某、焦某等向住宅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王某、李某等人得知房屋再次出售后,要求朱某返还房屋或返还购房费。 朱某表示将交付后期建造的住宅。 朱某资金紧张工程断断续续,无法立即交付房屋,资金未归还,因此王某等人向公安机关通报。 关于朱某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意见分歧,争论的焦点是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普法:“一房二卖”后继续施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认为,为了正确评价行为者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考虑。

关于客观欺诈行为的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欺诈行为表现为五种形式,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包括接收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逃避等。 朱某没有逃亡、浪费等行为,被认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第五种形式是,以其他做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情况下,以经济合同为手段,由合同约定的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存款 在本案中,朱某与王某、徐某等签订了住宅买卖合同,徐某等在住宅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但备案没有直接决定物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当时房屋的归属权还不明确的情况下,无论民事方面房屋的归属如何判定,都损害了其中一方买家的利益,朱某当时无论如何没有买卖两个住宅合同的能力。 这要从整体上看两次行为,所以朱某后期继续组织施工,但不影响不能履行两个合同的事实,必须适用合同诈骗罪的第五种表现形式。

普法:“一房二卖”后继续施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行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七种情况:知道没有返还能力,大量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非法获得资金逃跑的情况为了避免擅自骗取资金的情况下返还资金,提取、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情况下隐匿、废弃账簿、假破产、假破产,避免返还资金的情况 朱某使用诈骗手段二次出售房间是为了获得资金继续施工,被认为暂时占有。 对此,笔者认为资金链断裂后,非法取得资金继续施工后,资金链依然紧张,资金链再次断裂的可能性很大,但依然存在着对购房者投资的风险,最终无法返还房款。

普法:“一房二卖”后继续施工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朱姓房二卖后可能有积极组织施工,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只是“赌博冒险”,不影响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构成合同诈骗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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