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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未按期还贷款,银行加收50%罚息,法院判决支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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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信记者徐鹏通讯员济南市民葛某在建设银行贷款20万元以上,贷款到期后葛某无法马上偿还。 本来以为葛某还不能偿还。 有多交点利息就没关系,建设受到50%的处罚,把葛某报告了法庭。 那么建筑业50%的惩罚到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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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被告每年在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签订5份“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分别借款93500元、17400元、56700元、43700元、13300元,共计224600元。 借款的期限都是一年,借款利率的前四个是年利率5.6%,第五个是年利率6%。 罚款利率上升了贷款利率水平的50%。 借款到期后,被告葛某没有偿还本金,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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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债,支付利息(包括处罚、复利)。 葛某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和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要求法院审查原告主张的处罚计算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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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来被告通过网上银行程序签订了电子借款合同,双方真正意义上,复印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基本上必须按照诚实信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提出的证据资金流动表、账单、结算式计算表(借款的详细情况)各5件,可以证明原告履行了根据合同向被告发放借款的事实,被告承认了这一事实。 借款到期后,被告根据合同不偿还借款利息的行为违反合同,必须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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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超过借款期限后的利息、处罚、复利的计入规定是借款合同中记载的贷款利率水平加上30%到50%,案件相关借款合同原本处罚的计入标准是通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追加50%来满足规定,法院允许 原告要求被告葛某偿还借款本金224600元,截至年9月18日借款利息12805.14元,本金罚款6365.8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法院支持。 之后的借款利息(包括处罚)被告也必须按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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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葛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24600元。 年9月18日前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款19171.02元和从年9月19日开始到借款利息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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