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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互联网司法拍卖监管的缺位和补位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238字,读完约3分钟

俞锦峰张国微

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件的明确支付复印件被兑现的重要措施。 随着司法拍卖事业的成熟,以前拍卖方法的拍卖佣金就很高,拍卖场所有限,传播效果差,拍卖过程繁杂等弊病也很明显,得了很多恶疾。 相比之下,作为“网络+司法”的产物,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佣金零、溢出率高、参加者范围广、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等特点,有助于切实提高事件的实际执行率和偿还率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实践中,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了相关问题,而网络司法拍卖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问题,需要重视。 主要表现为:。

普法:互联网司法拍卖监管的缺位和补位

对法院的监督管理不足。 现在人民法院是司法拍卖的主体,从上市、实施到司法拍卖整体移交的流程完全由法院独自完成,法院将“裁判员”和“选手”的双重身份合二为一,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不自然状况 法官成为拍卖活动的主持人,前往执行资产处置的前线,与各方直接接触,为司法腐败、权力借贷提供了方便和机会。 执行和委托的分离,大大提高了法院的自主性,但法官的权利间接扩大,司法腐败容易滋生,违背了本来的目的。

普法:互联网司法拍卖监管的缺位和补位

对竞争者的监督管理不足。 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不仅对财产权的网络交易监督不足,而且对竞争者的监督,例如对竞争者失信行为的监督也不足。 据媒体报道,一家法院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标的物是市场价值6000元的苹果手机,法院拍摄价格1000元,保证金20元。 车某参与这次竞价后,最终以27万余元竞争。 刘某参与竞价的次数达到124次,其中123次在进入延迟后进行涨价,其中4次每次涨价超过1000元。 后来,车某向法院证明拒绝以拍卖价格支付货款,说他出价错误,刘某说他来自一场名为“开玩笑”的心理参与竞争。 没有车某和刘某那样的真实购买意愿,恶意竞价的行为严重妨碍了网络司法拍卖秩序,妨碍了法院正常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社会影响极差。

普法:互联网司法拍卖监管的缺位和补位

对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足。 根据网络照片相关的规定,为了减轻法院的事业负担,法院允许将部分辅助事业交给司法拍卖辅助事业单位承担。 司法拍卖支援机构承担的事业所需的费用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没有规定费用的计算、比例等。 实践中各地法院自行规定,会导致各地法院对司法拍卖辅助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偏差。 由于网络司法拍卖打破了地区限制,各地管理不一致的情况很可能使购买者承担多余的责任。 另外,无法确定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容易与被执行人或法院进行利益运输。

普法:互联网司法拍卖监管的缺位和补位

针对这种缺陷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对策。

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管理,法院内部统一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定具体要求、具体复印件,使监督管理的痕迹、责任得以跟上。

实行拍卖失信惩戒措施,提高拍卖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故意严惩网络司法拍卖、恶意干扰拍卖价格的行为,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共说服力。

加大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相关部门健全专业监督机构,制定统一管理标准,进一步加强相关辅助机构依法规范运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互联网司法拍卖监管的缺位和补位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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