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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认定自首应慎重区分个案情形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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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启杰

自首作为我国刑法重要的刑罚裁夺制度是刑罚和宽大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为了正确认定自首,最高法相继发表了“解决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和“解决自首和立功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意见,关于自首 但是,实践中具体事件的多样性、语法的抽象性和大体性、刑法和司法解释不能涵盖所有的案例情况,因此对于自首的认定,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混乱,为此进一步探讨了自首的认定,有助于司法实践

普法:认定自首应慎重区分个案情形

一是搜查机关用电话通知嫌疑犯事件,诚实供述的情况下,是否能承认自首。 对此,司法实践有争议。 有些人认为不构成自动投票。 电话的通知方法是呼叫。 此外,侦查机关初步掌握了犯罪线索。 嫌疑犯接到电话通知时,没有自首的主动性,是被动的事件。 如果嫌疑犯通过电话到达司法机关,忠实供述犯罪事实,我认为应该自首。 自动投票是指根据《说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还没有被审问,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己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投票 自动投票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票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本质上犯罪嫌疑人自己将自己的人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表示受到法律的处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 搜查机关用电话通知嫌疑犯事件时,嫌疑犯没有受到审问,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电话通知说事件本身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也不属于口头呼叫。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可以选择案件,也可以拒绝案件,或者隐瞒案件。 如果嫌疑犯不选择逃避而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显然有归案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应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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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危害行为发生后,亲自向司法机关证明情况,等待解决期间案件性质变为刑事案件后,被搜查机关逮捕的,能否认定自首。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类等事件中,这种事件受害者的受伤状况鉴定决定事件的性质,受伤状况的鉴定受受害者身体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人体损伤的鉴定时间少是十几天,多是几个月,更 如何正确认定这种状况的自首,笔者多次认为在主客观统一的大体上,应该综合所有事件的证据进行研究判断。 主观分解,要确认行为人是否知道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搜查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客观来看,行为者是否有逃避逃跑、破坏证据、勾结等搜查行为的情况。 行为者主观上不知道事件的性质时,没有逃避处罚的主观意图。 客观上,如果因为生病而因医生诊察等正当理由而失去联系,不能立即再次来案件接受调查的情况下,被搜查机关逮捕的情况下也应该被视为自首。 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事实,如实供述,体现自己受罚的意愿,符合自动投票立法的本意,之后的行为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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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行为人自动投票后,由于酗酒、吸毒等客观原因不能诚实供词,能否认定自首。 根据《说明》和《意见》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意味着嫌疑犯在自动投票后如实说明自己的第一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认罪,表示悔罪的程度,积极改过自新,强调嫌疑犯在有能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应该如实说明所知道的第一犯罪事实, 实践中嫌疑犯投票后,经常不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如客观原因,如醉酒、吸毒、嫌疑犯记忆“碎片”等。 这种情况下,自动投票认定没有争议,能否诚实地供述很重要。 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事件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问题。 确实,嫌疑犯可以自动投票,接受司法机关的解决结果,反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关于真实的供述认定,确实受到酒精和毒品的影响,无法想起事件时的行为过程,没有供述事实不影响真实供述的认定的情况下,承认行为者明确的事件事实,积极承认罪恶,甚至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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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保险后,如果自行投票说明司法机关掌握线索余罪,能否认定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中的犯罪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成为自首论。 我们知道,特殊自首认定必须说明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犯罪。 还没有掌握的是,根据《意见》第三项的规定,必须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是否被通缉,犯罪是否在全国公安新闻网逃亡者新闻数据库登记等。 这里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犯必须有限制性的理解,仅限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嫌疑犯,这也符合立法的宗旨。 等待审查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但行为人在解除保险期间,事实上没有失去人身自由,脱离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不得适用特别自首的规定,通常必须适用自首的认定标准。 通常自首的认定标准不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线索,而是以没有接受审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为条件。 行为人在脱保期间,如自愿投案如实供述馀罪,通常具备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条件,因此对于馀罪应认定为自首,给予广泛的处罚。 《说明》第1条规定,嫌疑人自动投票后逃跑的,不视为自首。 据悉,脱保只影响原罪名自首的认定,不影响余罪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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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标题:普法:认定自首应慎重区分个案情形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3/18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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