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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怎么界定刑法中的“等”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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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东

为了保证刑事立法的正确性,确保必要的司法裁量空间,立法者通常在列举几个事项后,采用“等”字,避免花费一万美元。 目前我国现行刑法采用了大量的“等”字,实际上,关于罪和刑的法律“等”的不同解释结论足以导致罪和非罪、轻犯罪和重罪的差异。 因此,我认为慎重说明刑法中的“等”字起着重要的作用。

普法:怎么界定刑法中的“等”

意思是,“等”的解释有两种学说:“等内说”,采取列举后的最后意思。 第二个是“待外说”,列举的意义无穷。 两种理论观点都认为实践指导没有意义。 第一,刑法词既有统一性又有相对性,因为刑法不同条文中的同一词可以根据上下文作相同的解释也可以作不同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20条第1款的“正当防卫”和第2款的“正当防卫”不能作同样的解释,否则会产生意思矛盾。 第二,“等内说”和“等外说”都不能勾结整个刑法典。 完全贯彻“等内说”太僵硬,太死板,容易导致罪恶不平衡。 贯彻“等外说”,司法机关利用“等”的解释违反罪刑法,大体上有风险。 第三,根据“等内说”和“等外说”解释法条的话,有可能陷入价值观和角度的争论。 比如,辩护双方会根据自己的角度做出有利于自己立场的解释。 与此相对,“同类解释规则”认为不会带来上述弊端,对“等”的解释意味着在“等”之前列举了几个事项和“等”后,概括副本和“质”上的一致性。 同样的解释规则是“等内说”和“等外说”的折中。

普法:怎么界定刑法中的“等”

刑法用“等”字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等……”,“等”前是列举部分,“等”后是摘要部分,“等”前列举和“等”后摘要相互限制。 第二种类型是“……等”,刑法条文只是列举了,没有概括。 具体解释时,解释路径因类型而异。

普法:怎么界定刑法中的“等”

首先,刑法规定的“……等……”的情况下,根据类似的解释规则,“等”前几个事项和“等”后摘要的部分限制“等”的解释。 以刑法第56条为例,根据“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吸毒、强盗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者,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为了在“等”的含义内说明,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第二,行为必须是“等待”前列举一些事项的同类行为,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吸毒、抢劫的共同特征是“侵犯人身安全”。 也就是说,不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即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也不能列入“等待”一词的意思。 例如,行为者多次盗窃交通工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但由于不满足“侵犯人身安全”的“质量”要求,因此不能进入“等”字的意思范围。 可以解释为绑架和故意伤害将进入“等”的语境。

普法:怎么界定刑法中的“等”

其次,刑法规定的“……等”的情况下,必须根据类似的解释规则,在抽象化“等”之前列举几个事项的本质特征,根据其本质特征定义“等”的内涵和外延。 以刑法修正案(7)第7条为例,说明“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机关……”的“等”时,首先应该遵循将“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交通”抽象化的步骤。 然后,以该标准为尺度,在“等”的意思范围内说明符合该本质特征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因此,社会保险机构、村民自治组织等机构可以涵盖“等”字的外延,与公权力无关的民间公司、个人用户必须排除在外。

普法:怎么界定刑法中的“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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