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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住店反偷拍不能仅靠“火眼金睛”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963字,读完约2分钟

史洪举

不仅要巩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还要严厉惩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器的人,切断偷拍源,不要轻视卑鄙的偷拍者。

最近,青岛airby民宿房主被警察行政拘留20日罚款500元,擅自经营的旅馆被依法取缔。 航空和啤酒方面已经返还房费,永久卸下了相关民宿。 原来这个房东一边开民宿,一边把照相机安装在路由器上,对着卧室。 发现房间里藏着路由器的是从事新闻安全工作的游客,他至今为止都知道如何通过商业安全和隐私保护训练来检查偷拍设备。

普法:住店反偷拍不能仅靠“火眼金睛”

据报道,涉案房东隐藏在民宿的偷拍设备相当秘密,只有具备一定偷拍知识的专家才能找到这个偷拍装置。 由此,这位房客从发现路由器嫌疑到拍摄证据,报警的一系列操作受到了网友的称赞,称之为“教科书式的反偷拍”。 但是,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顾客没有这些反偷拍常识,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打击力度,使顾客摆脱被偷拍的恐惧。

普法:住店反偷拍不能仅靠“火眼金睛”

去客栈偷拍,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可怕的事件。 要知道,一旦这些隐私泄露,就不能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下载给网民,留下来,无论如何也不能回到秘密状态。 另外,偷拍给受害者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损失和个人新闻的泄露,还有内心的恐惧和隐私泄露后的精神痛苦。

普法:住店反偷拍不能仅靠“火眼金睛”

很遗憾对偷拍者,现在的处罚不严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看、偷拍、窃听、分发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以10天拘留和500元罚款。 另外,偷拍是侵犯公民个体的新闻,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公民个体新闻,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窃取新闻数量和违法所得金额,一两次偷拍不一定构成此罪。

普法:住店反偷拍不能仅靠“火眼金睛”

但是,刑法还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听、非法采用专用器材、窃听、窃听专用器材的非法采用罪,这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为有罪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偶尔对一两次偷拍,在没有造成受害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被认为情节轻微,往往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解决和打击力度可以说很难冲击违法行为。

普法:住店反偷拍不能仅靠“火眼金睛”

要提高个人安全感和对酒店业的信任度,必须有效反击偷拍行为,这显然不仅是专家的“火眼金睛”和普通客户的幸运,更不能依靠工人的良心发现。 对此,要巩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慎重的检查责任,要求抓住隐藏的照相机,严惩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器材的人,切断偷拍源,不要轻视卑鄙的偷拍者。 必须打击网络,有效抑制有泛滥趋势的偷拍行为,避免客户被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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