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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为刑事辩护制度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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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

一、40年来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巨大的迅速发展和进步

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重要的诉讼制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人权尊重和保障的宪法大体上对促进公正司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普法:为刑事辩护制度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刑事辩护制度从无到有,刑事辩护队经历了从小到大、刑事辩护权从弱到大的历史性转变。 刑事辩护的程序、机制、制度和副本不断迅速发展完善,相关改革措施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人权保障和法治迅速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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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辩护权行使的范围来看,律师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迅速发展,到现在律师可以从搜查程序开始参加行使辩护权,律师本来在最后程序中展开辩护后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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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来看,刑事辩护曾经是少数经济条件良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享受的法律服务,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条件,不太享受律师辩护服务,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不高。 年10月以来,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发行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展望考试方法》后,刑事辩护逐渐成为普惠制司法服务,随着这一改革措施的深入,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受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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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辩护权的具体行使情况来看,刑事辩护不仅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话和提供援助,还有权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刑事司法人员处理案件的活动。 不仅如此,律师在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选择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从原来单一被告人的发言辩护迅速发展成为可以与办事员对话的深入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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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十年来,人民法院为推进刑事辩护制度的迅速发展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40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支持,始终以刑事辩护律师为法庭之友,始终关心和支持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和迅速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刑事辩护工作,高度重视律师行使辩护权,高度重视律师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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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立法,建议立法机关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此外积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方法,推进刑事辩护制度的迅速发展和完善,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律师的 据不完全统计,40年来最高法院先后发表了6份相关司法解释、24份规范性文件,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迅速发展和完整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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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二是切实保障律师实施有罪不罚的来自广泛制度的参与权。 三是提倡推进律师辩护的全展望考试,促进刑事辩护的迅速发展。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化。 五是积极确立死刑复核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制度,规范律师的参与。 六是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加强审判辩护。 七是律师逐步代理起诉制度改革,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 八是健全完整的法庭规则,保障辩护人出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九是大力推进司法新闻的公开,切实保障辩护人的知情权。 十是建立部门间合作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律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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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时期迅速发展完全刑事辩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当然,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不仅取得了巨大成果,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挑战,第一,律师刑事辩护权的程序保障还不稳定,有点刑事案件的律师难以依法进行全程辩护。 二是审前程序行使辩护权受到的制约因素很多,犯罪嫌疑人很难及时见面,案件答案很难及时调查,调查取证很难及时进行等现象三、刑事辩护的整体质量还在提高 四、有点律师怕刑事案件收入低或刑事辩护的风险,所以决定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不高,以专业辩护为名,主张不做刑事辩护。 五、刑事律师队伍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还需要提高,专业过硬,素质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刑事律师队伍需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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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位法官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更新理念,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建议更重视审前辩护。 律师就像检察官一样,是可以参加审前手续的办事员,比法官更有特点。 因为在案件资料没有移送到法院之前,法官完全不能接触案件资料和新闻。 与律师不同,律师从刑事立案或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也有权通过审前程序监督司法人员的案件。 这项权利也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把有问题的案件转移到下一个程序。 因此,进一步重视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发挥的作用,是反复进行多次原来的管理,可以在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嫌疑人的起诉权等方面取得更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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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议更加重视质量辩护。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展望,现在已经指日可待,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实现。 更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处理许多刑事辩护质量不高的问题,稳定维持刑事辩护质量,使律师的刑事辩护在实现公正司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需要很长时间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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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建议更加重视协商一致的辩护。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三角关系是黑格尔哲学中的正反关系,检方的诉讼是肯定的,辩护方发表的意见是否定的。 最后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不是检察方提出的肯定命题也不是辩护方提出的否定命题,而是新命题。 因此,辩论之间的关系多是从肯定、否定到再肯定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辩论双方都没有输的问题,各自的判决是辩论双方意见的综合结论,体现了辩论双方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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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建议重视更有力的辩护、合理的辩护和比较有效的辩护。 律师的辩护既要说输也要说功利,不要说输也不要说功利。 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往往不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的程度,很多案件的解决结果不是转移当事人和律师的意志,而是给当事人力量,给他支持和保护,他的诉权被强力行使,当事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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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合理的辩护,律师的辩护不仅要提出观点、要求、主张等,律师的辩护不仅要讲道理,还要讲道理让人信服。 所以必须立足事实证据讲道理,确保辩护主张有充分的事实证据支持。 要立足法律规定讲道理,保证需求符合法律精神。 要立足社会形势的民意讲道理,确保需求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司法案件的案件千差万别,法律关系可能多种多样,但解决案件的理事、法理、情理是统一的,所以辩护说公理,只有说出大家认可的道理,辩护意见才能说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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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视比较有效的辩护。 刑事辩护需要引出要点。 不要纠缠于没有实质性意义的过程和证据。 另外,不能聚集人气,为花架辩护,动不动就炒作,为观点和需求辩护。 必须尽量节约诉讼程序和审判时间。 诉讼程序,特别是审判时间也是重要而稀有的司法资源,因此在法院案件较多的情况下,手续资源和审判时间更为宝贵,如果辩护人能够重视,必然会得到起诉者和法官的好感,其提出的辩护意见当然也受到检察院和法院的重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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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是作者在“刑事辩护制度40年来的迅速发展、不足和展望”会议上的发言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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