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可视情形解释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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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发文规定在社会保障卡上载入金融功能,将社会保障卡、就诊卡和银行卡三卡合并在一起,实现了“一卡多用途”的功能。 对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高丰岭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将社会保障卡的可视状况解释为信用卡”的复印件,指出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行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是这张卡必须具备所有金融功能或部分金融功能,包括支付费用、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和访问现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载社会保障卡社会金融功能的通知》的规定,社会保障卡主要具有三个功能:一是单独的社会保障应用。 二是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会保障应用,这种社会保障应用具有费用、转账、结算等金融功能。 第三个是金融应用。 因此,适用社会保障卡的第二个功能也应该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牛文君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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