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再革新性前瞻性开放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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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徐在《行政法学研究》年第2期发表的《自动驾驶汽车立法问题研究》的复印件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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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时代的到来呼唤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由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迅速发展,立法对比对象的自动驾驶汽车还没有最终定型,为了寻求风险规避和鼓励创新的平衡,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再次革新了创新性、前瞻性、开放性的理念,“渐进” 最终目的是在“渐进”立法构想下,结合我国实际先行进行地方考试、另行立法、行政法规的基础上,颁布综合的《自动驾驶汽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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